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柳州市城中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强我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柳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城中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委办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 (以下简称“案件”),是指我区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调解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五条 案件管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即各部门实行涉案部门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部门案件(本部门案件包括以该部门为被告的案件和代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六条 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
(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案件;
(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
第七条 以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起诉政府不作为的,由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经政府行政复议维持的,由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为承办单位,区司法局为协办单位;
(四)经政府行政复议改变的行政行为,区司法局为承办单位,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协办单位。
以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前款规定确定部门内设机构为部门应诉承办单位。
第八条 由涉案部门引发的案件,以区政府作为被告的,由分管涉案部门的区领导负责出庭,区领导确因重要政务活动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由具体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九条 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时出庭应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延期开庭申请,并取得人民法院准许。
第十条 被诉行政机关遵循“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依法履行应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通知进行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第十一条 各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案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分管涉案部门的区领导负责协调处理其分管部门及该部门代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件。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区政府每年至少安排一名负责人参与1次出庭应诉工作;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单位负责人每年出庭应诉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坚持“案件全过程调处”,各涉案部门确保诉前、诉中、诉后专人负责全流程跟踪,及时将案件化解情况报分管的区领导。
第十五条 涉案部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有调解可能和调解意愿的案件,引导进入行政争议调解程序。对事实清楚、过程较为简单的案件及时指派调解员予以调解;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邀请特邀调解员共同研究调解方案和措施,制定调解策略,共同参与调解。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的,涉案部门及时将案件情况报分管的区领导悉知。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在案件统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制定、修订我区案件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检查、考核我区的案件管理工作;
(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各涉案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二)指定专人全程参与案件处理;
(三)根据案件处理工作需要,派员担任涉案部门案件代理人;
(四)及时向分管的区领导汇报案件处理情况;
(五)组织执行生效裁决、协议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区司法局对我区各部门行政诉讼案件实行记录管理,涉案部门行政诉讼案件应当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基本情况报区司法局,每月25日报送当月诉讼案件数量。
第十九条 各涉案部门案件处理进展情况及判决结果,应当及时向分管的区领导汇报。收到裁判文书后,应于3日内将判决结果,30日内将判决履行情况报区司法局。
第二十条 实行案件分析报告制度。被诉行政机关对发生案件的数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判决结果、审结案件败诉率情况、判决履行情况、法律问题研究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每半年将分析书面报告至区司法局。
第二十一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审结案件败诉率情况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工作考核评议参考。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考核办法由区司法局根据上级要求和考核标准具体制定。
第二十三条 在案件处理期间,代理和参与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相关人员必须保守涉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涉案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处理情况。涉案证据材料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冲突的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员:庞翰雯,审核领导:李德永,联系方式:2833565)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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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柳州市城中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强我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柳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城中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委办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 (以下简称“案件”),是指我区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调解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五条 案件管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即各部门实行涉案部门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部门案件(本部门案件包括以该部门为被告的案件和代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六条 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
(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案件;
(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
第七条 以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起诉政府不作为的,由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经政府行政复议维持的,由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为承办单位,区司法局为协办单位;
(四)经政府行政复议改变的行政行为,区司法局为承办单位,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协办单位。
以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前款规定确定部门内设机构为部门应诉承办单位。
第八条 由涉案部门引发的案件,以区政府作为被告的,由分管涉案部门的区领导负责出庭,区领导确因重要政务活动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由具体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九条 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时出庭应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延期开庭申请,并取得人民法院准许。
第十条 被诉行政机关遵循“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依法履行应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通知进行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第十一条 各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案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分管涉案部门的区领导负责协调处理其分管部门及该部门代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件。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区政府每年至少安排一名负责人参与1次出庭应诉工作;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单位负责人每年出庭应诉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坚持“案件全过程调处”,各涉案部门确保诉前、诉中、诉后专人负责全流程跟踪,及时将案件化解情况报分管的区领导。
第十五条 涉案部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有调解可能和调解意愿的案件,引导进入行政争议调解程序。对事实清楚、过程较为简单的案件及时指派调解员予以调解;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邀请特邀调解员共同研究调解方案和措施,制定调解策略,共同参与调解。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的,涉案部门及时将案件情况报分管的区领导悉知。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在案件统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制定、修订我区案件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检查、考核我区的案件管理工作;
(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各涉案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二)指定专人全程参与案件处理;
(三)根据案件处理工作需要,派员担任涉案部门案件代理人;
(四)及时向分管的区领导汇报案件处理情况;
(五)组织执行生效裁决、协议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区司法局对我区各部门行政诉讼案件实行记录管理,涉案部门行政诉讼案件应当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基本情况报区司法局,每月25日报送当月诉讼案件数量。
第十九条 各涉案部门案件处理进展情况及判决结果,应当及时向分管的区领导汇报。收到裁判文书后,应于3日内将判决结果,30日内将判决履行情况报区司法局。
第二十条 实行案件分析报告制度。被诉行政机关对发生案件的数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判决结果、审结案件败诉率情况、判决履行情况、法律问题研究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每半年将分析书面报告至区司法局。
第二十一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审结案件败诉率情况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工作考核评议参考。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考核办法由区司法局根据上级要求和考核标准具体制定。
第二十三条 在案件处理期间,代理和参与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相关人员必须保守涉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涉案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处理情况。涉案证据材料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冲突的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员:庞翰雯,审核领导:李德永,联系方式:2833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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