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负责起草的《柳州市城中区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完成,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3月19日前反馈至城中区文体广电旅游局邮箱czqwtgl@163.com。
附件:《柳州市城中区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中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柳州市城中区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中区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柳州市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承担本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责任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城中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在2月份进行。
第四条 认定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城中区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居住或长期工作在该项目流布地区,并在城中辖区内有相对固定的传习所;
(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城中区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条 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由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向该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保护单位同意推荐至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推荐城中区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八条 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项目保护单位同意推荐的名单进行审议,评定出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第九条 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将评定出的传承人名单及基本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评定出的传承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扶持
第十二条 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支持辖区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对辖区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资助、扶持。
第十三条 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鼓励、支持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对其开展授徒传艺、教育培训、资料整理出版、交流等活动给予经费补助;
(二)指导、支持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示、展览、展演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六)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上确实有困难的传承人应给予适当资助并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辖区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城区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城中区文化馆和项目保护单位等相关部门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建立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及时更新其传承传播活动等有关信息,适时予以宣传。
第十五条 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技艺传授、技艺展示、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费,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予以扶持;
(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五)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主动配合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城中区文化馆、项目保护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
(四)参与展览、演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项目保护单位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有住所变更、罹患重大疾病、离世等重大变化的,传承人或传承人的亲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保护单位报告、项目保护单位应及时向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 项目保护单位应于每年8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职责的情况报送城中区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评估
第二十条 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城中区文化馆负责具体实施。评估工作每一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一条 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践活动情况;
(二)开展后继人才培养等传承工作情况;
(三)参与或者自行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记录等工作情况;
(四)参与或者自行开展公益性传播活动情况;
(五)开展的其他保护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估工作由城中区文化馆制定评估标准,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将评估结果上报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严重健康问题或者遭遇重大变故、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主观原因,影响职责履行,并向城中区文化馆提出不参加评估申请的,经城中区文化馆审核同意后,可以不参加评估。
第二十四条 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视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二)拒绝参加评估,或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不配合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或者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的;
(四)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享有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权益。
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城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所享受的相关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城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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