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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4-02-29 10:00  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0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20日批准,定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月29日上午9:00,在柳州市文昌会议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

时间:2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时

地点:文昌会议中心新闻发布厅

发布人:梁日春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主持人刘榴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9:00

刘榴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全过程,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推进“小切口、精细化、有特色”立法,制定了《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并定于3月1日正式施行。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这部法规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日春,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马宏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俊,市消防救援支队杨孟帅。我是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榴,也是本次新闻发布会主持人。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中新社、广西日报、广西广播电视台、南国今报 、柳州日报、柳州市广播电视台,下面,先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日春就《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相关基本情况作介绍。

9:05

梁日春

《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0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20日批准,定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制定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市木质结构房屋主要分布在融水、三江、融安三县。融水县下辖20个乡镇、209个行政村、1789个自然屯,共17个乡镇1166个自然屯分布有木质结构房屋,约5.9万余栋,其中50户以上连片的村屯有522个;三江县下辖15个乡镇、167个行政村,814个自然屯,所有自然屯均分布有木质结构房屋,约5万余栋,其中50户以上连片的村屯有572个;融安县有部分木结构房屋,全部分布在雅瑶乡。木结构房屋居住的群众主要以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为主,其少数民俗文化源远流长,许多完整地保存着木质结构鼓楼、风雨桥和吊脚楼等独特民族建筑,记录和承载着独特的少数民族文化,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建筑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但木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低,具有易燃性,一直以来饱受火灾侵扰,当地村民因火致贫、因灾返贫的现象情况时常发生,给当地人民带来了惨痛后果。据消防救援机构统计,自2017年至2023年6月,全市农村地区发生火灾1247起,死亡29人,伤6人,财产损失2443万元,其中木结构房屋发生火灾的起数虽然只占21.8%,但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财产损失分别占75.8%、66.7%和63%。可见木结构房屋连片的村寨是农村地区发生火灾的重灾区。

当前,木质结构房屋连片的村寨消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关于村寨消防工作的职能和任务分工不明晰;二是村民防火安全意识不强,自救能力有限;三是木质结构连片房屋点多面广,经费投入需求大,导致消防水源、消火栓等消防基础设施未完善,消防器材、装备等未得到及时维护更新;四是村寨基层消防工作薄弱,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灭火救援力量不足,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仍不完善;五是村寨火灾责任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通过制度层面去解决。尽管目前国家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治区层面有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对消防工作做了普遍性规定,但针对木结构房屋缺乏更有针对性、更严要求的制度规范。

二、起草审议过程

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条例草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起草。市消防救援支队及时启动相关调研起草工作,通过委托第三方起草形成初稿,经过修改完善报送市司法局审查。2023年6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形成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在柳州人大网站公布了条例草案全文,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自治区立法专家顾问的意见建议;并赴融水县、三江县部分乡镇、村屯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调研。在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一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再次组织召开改稿会、立法协商会,赴三江县部分乡镇、村屯实地调研座谈,继续征求有关各方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和完善了条例草案,并由市人大法制委进行了统一审议。10月20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三、主要依据和参考

《条例》立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和江苏、江西、安徽、淮南、黔东南州等其他省市在消防工作方面的立法和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不设章节,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条例对木结构房屋连片的村寨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法规的适用对象,增强法规的执行性;此外还规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寨实行名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强调对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增强名录的适用性。

(二)明确了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条例规定市、村寨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寨消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明确了主要用途;此外,还鼓励基层组织和个人自愿出资支持消防工作,鼓励村民自备家庭消防器材、购买保险。通过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村寨消防工作。

(三)规定了消防工作职责。条例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细化和补充了市、村寨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增强各级各部门的村寨消防工作责任。

(四)规定了规划建设要求。条例规定村寨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消防规划并将村寨消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在村寨中从事人员密集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规范设置消防设施。

(五)明确了消防水源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条例规定由村寨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负责消防水源建设,对村寨消防水源建设进行了规范;规定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范配备灭火器材、破拆器材、个人防护器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六)提出村寨防火工作提升改造。条例规定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村寨防火提升改造,规范设置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区,加强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

(七)要求建立火灾扑救联防机制。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火灾扑救联防机制,划分消防联防协作区,成立联防小组,在发生火灾时,各方协同配合共同扑灭火灾。

(八)关于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影响村寨消防安全的禁止行为,并对应设定了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针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池、给水管网等消防设施、器材”和第二项“在防火间距内堆放木材、柴草等可燃物”的禁止行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并按照上位法设置了法律责任,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针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设置的禁止行为,属于轻微责任行为,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据村寨村规民约有关防火安全内容进行处理。

此外,条例还规范了社会力量参与、消防档案管理、火灾扑救等方面内容。

9:15

刘榴

谢谢梁日春副主任的介绍。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记者朋友们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说明自己所供职的媒体,同时说明提问哪位负责人。现在开始提问。

9:16

广西日报记者:《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立法主要是针对我市三江、融水、融安三县特有的连片木结构房屋,请问在立法选题上是如何考虑的?

马宏伟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市三江、融水、融安三县的侗、苗、瑶等少数民族群众由于其独特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祖祖辈辈居住的大多是木结构房屋,但这些少数民族村寨中的木结构房屋、建筑耐火等级低,易燃性强,一直以来饱受火灾侵扰,当地村民因火致贫、因灾返贫的现象情况时常发生,给当地群众带来了惨痛后果。为此,对于少数民族村寨的消防安全,一直以来倍受社会各方的关注。市人大常委会长期以来也非常关心、关注少数民族村寨的消防安全,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就开始谋划对少数民族村寨的消防活动进行立法规范,并组成调研组深入基层进行立法可行性调研,本届人大常委会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时,决定将这个立法项目纳入规划,但在确定法规名称和立法方向时,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当规范全部农村地区的消防活动,制订农村消防条例;有的认为应当只规范少数民族村寨的消防活动,制订村寨消防条例。鉴于国家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治区层面有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对消防工作做了普遍性规定,但针对木结构房屋缺乏更有针对性、更严要求的制度规范。据统计,广西区内木结构房屋主要分布在我市的三江、融水两县,村寨数和户数都超过了80%,且我市农村地区的火灾主要也发生在少数民族村寨,2017年至2023年6月少数民族村寨发生火灾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财产损失分别占75.8%、66.7%和63%,可见少数民族村寨是农村地区发生火灾的重灾区。因此,对少数民族村寨的消防活动进行立法规范更具紧迫性,更具地方特色。经过论证,法规名称暂定为《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在法规草案审议阶段,有专家提出,目前少数民族村寨存在大量的砖混结构房屋,全部纳入规范必要性不强,仅采用“村寨”的表述既不规范也不准确。考虑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有“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的表述,我区出台有《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安全规范》地方标准,为此,将法规名称由《柳州市村寨消防条例》修改为《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进一步突出了立法的针对性。

9:20

中新社记者:我们都知道消防工作社会关注度高,而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工作因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更需要加强协调和管理,请问《条例》在立法过程中重点对哪些方面进行了规定?

李 俊

感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

按照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条例草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目的就是从市级层面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大常委会立足于我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工作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短板与不足,以问题为导向,坚持通过立法为我市村寨消防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条例重点作了以下规定:

(一)对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的名录管理进行规定。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居民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向往,不断新建、改建村寨木结构房屋,其建筑形式和建筑材料呈现多形态化发展,规定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确定村寨名录,有利于有关部门更清晰更准确的划定管理对象,增强法规的执行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对涉及公共服务、公共事件的信息应予以公开,规定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同时强调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增强名录的可使用性。

(二)对社会力量参与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工作进行规定。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主要集中在我市北部三县较为偏远的区域,消防经费保障有限,消防基础设施不完善,消防器材、装备陈旧不足等问题突出,需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从人力、财力、物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和帮助。条例规定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内容,社会力量可以出资捐助村寨消防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组织建设,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对弱势群体的帮扶等消防安全辅助工作。

(三)对我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进行规范。前期调研发现,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工作存在着职责不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现象,条例对相关工作职责进行了梳理,对工作上有交叉重叠的予以明确;对上位法已经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四)对木结构房屋建设进行规定。条例明确了消防规划和建设要求,对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的房屋建设、电气线路敷设进行规定,鼓励在房屋建设、改造中使用防火建筑材料,提高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优先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推广应用先进阻燃材料。

(五)对微型消防站建设进行规定。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建设和配备是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火灾扑救的重要保障,为及时有效做好火灾扑救工作,条例规定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灭火器材、破拆器材、个人防护器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提高火灾扑救的效率。

9:24

广西广播电视台:都说法规施行是立法工作的“后半篇文章”,请问作为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接下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杨孟帅

谢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条例的出台,为我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为我们消防救援机构履行职能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我们倍感振奋和鼓舞,也倍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贯彻落实好条例是我们接下来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将从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抓好条例的实施执行工作,靠前落实,当好排头兵。主要有六个方面措施: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等基层消防力量,配齐配强基层消防设施和器材,落实专人管理。二是实施目标考核。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将村寨消防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每季度召开会议,每月通报村寨消防工作情况。三是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村寨消防安全管理中履行职责不到位、火灾防控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因履职不到位,导致重点地区、重点时段发生火灾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四是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以全国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为契机,对所有村寨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全面覆盖,一个不漏,推动问题整改。对设施损坏的,及时更换和维修,确保完备有效。五是加强村寨地区灭火救援准备。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灭火救援的一切准备,发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和组织在人员、装备、思想上做好应对火灾的各项准备,并建立起消防救援部门与当地政府、部门和受灾村屯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掌握火灾信息。六是强力进行集中曝光。加强村寨消防安全正面引导和火灾反面警示,对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火灾隐患突出、久拖不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集中曝光,并跟踪报道隐患整改情况,营造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总之,我们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要求,严格执行好条例,通过正确有效的实施,确保条例行得通、真管用,不断提升全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谢谢!

9:27

南国今报记者:我们注意到,《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属于“小切口”立法,针对性强,具有小、快、灵的特点,请问条例在“切口”小、内容少的情况下如何体现我市地方立法特色?

李 俊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

市人大常委会自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立人民群众需要的法,立能够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法。近年来,更是通过“小切口”立法关注“大民生”,先后出台了多部“小切口”地方性法规,成效明显。《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主要是针对三江、融水、融安县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的消防活动进行规范,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应当避免与上位法重复,突出地方特色。因此,在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时,按照“小切口”立法对草案体例结构进行调整,取消了原有的章节,删减了重复上位法的条款和内容,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体现我市地方特色、符合实际需要的内容。具体有以下这些:

一是为弥补消防经费不足的问题,在条例第四条鼓励倡导村屯及个人在村寨消防工作中,通过自愿出资等方式加强自我保障,鼓励村民自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

二是在条例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助等多种形式参与村寨消防工作,参与公益事业,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开展帮扶等。

三是在条例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职责中,为鼓励村民加强自我保障,增加“制定村民购买家用消防器材补贴政策”的内容。

四是在条例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中规定:根据村寨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结合农村坡会等重大活动的需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

五是为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在条例第九条部门职责中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村寨所在地中小学校教育的范围,村寨所在地中小学校还应当组织师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

六是结合调研中掌握的村寨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在条例第十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巡寨喊寨工作机制,配备巡寨喊寨员及时防范和发现火情。

七是为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解决高寨地区村寨消防取水问题,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高寒地区村寨的消防水池应当具有防冻功能。

以上是我的回答,谢谢!

9:29

广西云记者:做好地方性法规宣传工作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出台后,消防救援部门将如何宣传贯彻?

杨孟帅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作为条例实施的主要推动部门,我们将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条例的宣传贯彻。

一是依靠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采取专版、专栏、专题等形式,对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予以曝光,在村寨道路、鼓楼、芦笙坪、学校内外、各类公众聚集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村寨”活动,指导村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提高村民识灾防灾能力。

二是通过村寨民俗活动深入宣传。结合当地特色的“坡会”、“圩日”、传统民俗节日,走村入户开展消防宣传,借助侗族大歌、讲款等当地老百姓听得懂又喜闻乐见的方式,帮助和教育他们预防村寨火灾、普及火场逃生等消防知识,提升条例在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居民中的知晓度。

三是组织推进社会培训。召开消安委培训会,举办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对条例进行专题培训;指导督促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时,同步做好条例宣讲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升村寨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9:30

刘榴

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精准提问,感谢各位领导的精彩回答,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两部法规实施的后续进展情况。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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