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市企业正掀起复工复产热潮,但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都陷入困境,为助力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和职工度过困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梳理出48项人社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各种福利、补贴、扶持政策涵盖企业和个人,全方位助力我市企业复产复工,惠企惠民!
企业篇
一、就业创业篇
1. 职业介绍服务补助
政策依据:柳人社规〔2019〕2号
补贴对象:各类具备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柳州市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含外地企业)就业(劳务派遣员工除外);各类具备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级劳务输出站工作人员成功推荐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
补贴标准:300-500元。
2.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函﹝2020﹞65号、柳人社发﹝2020﹞25号
补贴对象:在柳已复工复产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扶贫车间等,不含个体工商户),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前提下,自2020年2月1日起,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新进员工或转岗职工通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的,且每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3. 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19〕17号
补贴对象:组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人员(含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补贴标准:中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培训实际支出低于4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4. 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柳人社规〔2018〕4号
补贴对象:与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组织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到广西区内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
补贴标准:视参加的具体培训项目给予补贴。
5. “项目制”培训
政策依据:柳人社规〔2019〕7号
补贴对象:企业录用“五类人员”前,可向企业所在县、区人社部门申请设立“项目制”培训项目,依托培训机构或由企业对“五类人员”开展订单式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补贴。
补贴标准:50元/一人一天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人。
6.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函〔2019〕289号
补贴对象:2020年7月1日以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的,参保企业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或承揽合同,由企业通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的,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1个月,支付当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2020年7月1日以后标准为300元/人/月,连续发满6个月或未满6个月所聘用人员离开企业时补贴终止发放。
7. 农民工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广西籍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企业一次性补贴10000元/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户。
8. 三江县、柳江区农民工创业园房租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全区农民工创业园区已投产的企业,都可以申领房租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因为疫情原因享受过其他部门(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其他房租补贴的,高于政策规定标准的,不再重复发放,低于政策规定标准的,可按本标准补足房租补贴。
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6500元/户。
9. 区内企业自行组织“点对点”接回务工人员返岗复工交通费用补贴
政策依据:桂财社(2020)32号
补贴对象: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区相关企业根据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加快复工复产的部署和要求,采取“点对点”包车、联程运输等方式从企业驻地以外接回务工人员(一次接送务工人员规模在20人以上,含20人)返岗上岗复工生产的。
补贴标准: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包车费用或本企业车辆因接回员工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等费用,所包车辆的燃油费、通行费计入包车费用中),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发生包车费用的60%,或企业自身车辆往返途中实际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金额的100%给予补贴。往返途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上述交通费用所指车辆包括中巴、大巴以及火车,不包括其他类型车辆。
10. 小微企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柳人社规[2017]1号
补贴对象:2016年以来进行工商登记(含符合规定的网络创业),创业项目达到小微企业标准且有向小微企业发展意愿的个体经营实体、小微企业;2011年以后工商登记注册,且2016年以来吸纳就业人员人数3人以上的个体经营实体和小微企业。
补贴方式:为企业担保贷款贴息。
11. 国家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桂财金[2018]28号)
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九类人员条件,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干部、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补贴方式:为企业担保贷款贴息
12. 入孵企业场地水电补贴
政策依据:柳人社发〔2015〕67号
补贴对象: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报场地和水电补贴。
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0元/户/月(两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3. 企业接收柳州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柳人社发[2013]190号
补贴对象:在我市(含五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员工总数20人以上的企业(含中央、自治区直属在柳企业)吸纳柳州籍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采取劳动派遣用工方式吸纳柳州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也可申报该补贴。
补贴标准:中小企业吸纳本科以上学历5000元/人、大型企业吸纳本科以上学历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吸纳专科学历毕业生,按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14. 小型微型企业(社会组织)录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带动就业奖补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13]47号、桂人社规[2018]5号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吸纳当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
补贴标准:按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劳务派遣机构不享受本政策)
15.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18]5号、柳人社发[2017]62号
补贴对象:企业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经过就业困难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及从事劳动事务代理和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公司除外)。
补贴标准:根据政策规定
16. 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18]5号、柳人社发[2017]62号、柳人社发[2018]37号
补贴对象:安置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
补贴标准:根据政策规定
17. 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18]5号、柳人社发[2017]62号、柳人社发[2018]37号
补贴对象:安置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根据政策规定
18. 重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15]56号、桂人社规[2018]5号
补贴对象:符合设区市确定的主导产业范围,经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地方实际认定;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补贴标准: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应连续计算。(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上年度的12月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相比较,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9. 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新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桂政发[2017]48号、桂人社规[2018]5号
补贴对象:入驻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的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时工商登记注册2年以内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与新招用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按经营单位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社会保障篇
1.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依据:柳政文件〔2020〕47号
返还条件:一、生产经营性活动符合国家及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如有欠费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申请);三、大型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低于2019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三、62%的;四、中小微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五、5%的;五、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人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暂未开展,但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同一个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2.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12号
减免条件: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它类型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3.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12号
申请条件: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时间自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
4. 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政策依据:桂人社函〔2020〕30号
政策保障: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疫情解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上述情形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视为不可抗力因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5. 从事防控和救治工作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
政策依据:桂人社函〔2020〕28号、桂人社函〔2020〕30号
政策保障: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在疫情解除三个月内补办,从符合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
6. 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人社厅发〔2020〕18号
政策保障: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个人篇
一、就业创业篇
1. 感染新冠肺炎农民工就业困难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在我区感染新冠肺炎隔离治疗的农民工,只要户籍地在广西或现在广西工作,均可发放农民工就业困难补贴。标准为自疑似病例被隔离或者确诊就医日起(以较早的日期为准),至新冠肺炎治愈出院(死亡)为止。
补贴标准:每月发放1000 元的就业困难补贴;不足15 日的按半月计发,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发。
2.农民工防疫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民工,各地也可根据防疫形势需要,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外出务工服务时针对出行农民工发放。
补贴标准:采购发放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或发放农民工防疫补贴,一般不超过100元/人。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18〕5号
补贴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
4.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函〔2019〕189号、桂人社发〔2017〕75号
补贴对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柳州市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来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或生源地贷款);来自残疾等级为壹级或贰级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属于特困人员(孤儿)。
补贴标准:按上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次性发放。
5.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柳人社发〔2017〕61号、桂人社规〔2018〕5号
补贴对象:具有柳州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实现灵活就业,并在本市完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符合补贴对象要求;在民政、残联等部门未享受相关补贴,且补贴期间未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当年已交纳社会保险并在规定时及时申报。
补贴标准:按缴纳社会保险金额比例补贴。
当前,全市企业正掀起复工复产热潮,但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都陷入困境,为助力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和职工度过困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梳理出48项人社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各种福利、补贴、扶持政策涵盖企业和个人,全方位助力我市企业复产复工,惠企惠民!
企业篇
一、就业创业篇
1. 职业介绍服务补助
政策依据:柳人社规〔2019〕2号
补贴对象:各类具备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柳州市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含外地企业)就业(劳务派遣员工除外);各类具备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级劳务输出站工作人员成功推荐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
补贴标准:300-500元。
2.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函﹝2020﹞65号、柳人社发﹝2020﹞25号
补贴对象:在柳已复工复产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扶贫车间等,不含个体工商户),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前提下,自2020年2月1日起,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新进员工或转岗职工通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的,且每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3. 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19〕17号
补贴对象:组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人员(含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补贴标准:中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培训实际支出低于4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4. 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柳人社规〔2018〕4号
补贴对象:与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组织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到广西区内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
补贴标准:视参加的具体培训项目给予补贴。
5. “项目制”培训
政策依据:柳人社规〔2019〕7号
补贴对象:企业录用“五类人员”前,可向企业所在县、区人社部门申请设立“项目制”培训项目,依托培训机构或由企业对“五类人员”开展订单式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补贴。
补贴标准:50元/一人一天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人。
6.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工代训”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函〔2019〕289号
补贴对象:2020年7月1日以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的,参保企业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或承揽合同,由企业通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的,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1个月,支付当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2020年7月1日以后标准为300元/人/月,连续发满6个月或未满6个月所聘用人员离开企业时补贴终止发放。
7. 农民工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广西籍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企业一次性补贴10000元/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户。
8. 三江县、柳江区农民工创业园房租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全区农民工创业园区已投产的企业,都可以申领房租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因为疫情原因享受过其他部门(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其他房租补贴的,高于政策规定标准的,不再重复发放,低于政策规定标准的,可按本标准补足房租补贴。
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6500元/户。
9. 区内企业自行组织“点对点”接回务工人员返岗复工交通费用补贴
政策依据:桂财社(2020)32号
补贴对象: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区相关企业根据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加快复工复产的部署和要求,采取“点对点”包车、联程运输等方式从企业驻地以外接回务工人员(一次接送务工人员规模在20人以上,含20人)返岗上岗复工生产的。
补贴标准: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包车费用或本企业车辆因接回员工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等费用,所包车辆的燃油费、通行费计入包车费用中),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发生包车费用的60%,或企业自身车辆往返途中实际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金额的100%给予补贴。往返途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上述交通费用所指车辆包括中巴、大巴以及火车,不包括其他类型车辆。
10. 小微企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柳人社规[2017]1号
补贴对象:2016年以来进行工商登记(含符合规定的网络创业),创业项目达到小微企业标准且有向小微企业发展意愿的个体经营实体、小微企业;2011年以后工商登记注册,且2016年以来吸纳就业人员人数3人以上的个体经营实体和小微企业。
补贴方式:为企业担保贷款贴息。
11. 国家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桂财金[2018]28号)
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九类人员条件,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干部、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补贴方式:为企业担保贷款贴息
12. 入孵企业场地水电补贴
政策依据:柳人社发〔2015〕67号
补贴对象: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报场地和水电补贴。
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0元/户/月(两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3. 企业接收柳州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柳人社发[2013]190号
补贴对象:在我市(含五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员工总数20人以上的企业(含中央、自治区直属在柳企业)吸纳柳州籍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采取劳动派遣用工方式吸纳柳州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也可申报该补贴。
补贴标准:中小企业吸纳本科以上学历5000元/人、大型企业吸纳本科以上学历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吸纳专科学历毕业生,按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14. 小型微型企业(社会组织)录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带动就业奖补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13]47号、桂人社规[2018]5号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吸纳当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
补贴标准:按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劳务派遣机构不享受本政策)
15.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18]5号、柳人社发[2017]62号
补贴对象:企业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经过就业困难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及从事劳动事务代理和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公司除外)。
补贴标准:根据政策规定
16. 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18]5号、柳人社发[2017]62号、柳人社发[2018]37号
补贴对象:安置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
补贴标准:根据政策规定
17. 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18]5号、柳人社发[2017]62号、柳人社发[2018]37号
补贴对象:安置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根据政策规定
18. 重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15]56号、桂人社规[2018]5号
补贴对象:符合设区市确定的主导产业范围,经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地方实际认定;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补贴标准: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应连续计算。(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上年度的12月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相比较,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9. 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新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桂政发[2017]48号、桂人社规[2018]5号
补贴对象:入驻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的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时工商登记注册2年以内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与新招用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按经营单位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社会保障篇
1.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依据:柳政文件〔2020〕47号
返还条件:一、生产经营性活动符合国家及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如有欠费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申请);三、大型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低于2019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三、62%的;四、中小微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五、5%的;五、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人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暂未开展,但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同一个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2.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12号
减免条件: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它类型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3.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12号
申请条件: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时间自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
4. 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政策依据:桂人社函〔2020〕30号
政策保障: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疫情解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上述情形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视为不可抗力因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5. 从事防控和救治工作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
政策依据:桂人社函〔2020〕28号、桂人社函〔2020〕30号
政策保障: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在疫情解除三个月内补办,从符合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
6. 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人社厅发〔2020〕18号
政策保障: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个人篇
一、就业创业篇
1. 感染新冠肺炎农民工就业困难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在我区感染新冠肺炎隔离治疗的农民工,只要户籍地在广西或现在广西工作,均可发放农民工就业困难补贴。标准为自疑似病例被隔离或者确诊就医日起(以较早的日期为准),至新冠肺炎治愈出院(死亡)为止。
补贴标准:每月发放1000 元的就业困难补贴;不足15 日的按半月计发,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发。
2.农民工防疫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民工,各地也可根据防疫形势需要,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外出务工服务时针对出行农民工发放。
补贴标准:采购发放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或发放农民工防疫补贴,一般不超过100元/人。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规〔2018〕5号
补贴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
4.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桂人社函〔2019〕189号、桂人社发〔2017〕75号
补贴对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柳州市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来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或生源地贷款);来自残疾等级为壹级或贰级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属于特困人员(孤儿)。
补贴标准:按上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次性发放。
5.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柳人社发〔2017〕61号、桂人社规〔2018〕5号
补贴对象:具有柳州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实现灵活就业,并在本市完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符合补贴对象要求;在民政、残联等部门未享受相关补贴,且补贴期间未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当年已交纳社会保险并在规定时及时申报。
补贴标准:按缴纳社会保险金额比例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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