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放管服”改革
【发改局】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07 10:30  来源:区发改局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以法律手段规范和指引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现就《条例》发布背景及具体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发布的背景

在《条例》颁布之前,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分别于2004年和201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5月14日颁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然以《决定》、《办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为核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就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相比之前实行的一律由政府机关进行审批的单一管理体制而言,在增强、扩大、落实企业自主权以及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效率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项目管理体制仍存在诸多弊端,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过大、前置条件过于严苛、核准条件和标准不明确、审查周期长、中介服务不规范等情形均较为普遍。

  为了通过加强投资领域法治建设,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7月5日颁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且国务院此次不仅公布了《条例》,还于2016年12月12日颁布实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与《条例》配套实施。

二、《条例》的具体内容

首先,在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方面,《条例》明确了政府仅对涉及国家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具体项目核准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执行。

  而在备案项目上,政府仅了解和掌握投资项目意向信息和项目建设动态信息。“企业投资项目依法依规由企业自主决策,坚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最小化。

  此外根据条例,若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当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条例从以下方面对于规范核准行为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企业办理项目核准仅需提交项目申请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证明文件。二是明确规定核准机关从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三是为了有效防止曾经出现过的“红顶中介”扰乱市场秩序、滋生腐败的情况,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目的是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意向信息,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对投资活动加以调控、引导。”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张长春说。此次制定的条例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备案的强制性,要求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确保了国家在实施宏观调控时可以获得其所需要的项目信息。

  其次,在巩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为防止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做出“任性”行为,条例也要求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而且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最后,在推动政府转变投资管理职能方面,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转变投资管理职能、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条例》将建立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写入其中,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在线平台的法律地位,且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均需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有利于在线平台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而且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周民对其给予高度评价:“在线平台的建设应用,是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政府主动转变投资管理职能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线平台实质上是政务服务大厅的延伸和深化,依托在线平台推进投资项目“一门式一网式”办理,实现企业“一站咨询”、审批“一门受理”、流程“一图导引”、项目“一码贯通”,力求打造便捷、高效、阳光的政府服务新机制。

  “通过‘制度建设+技术支撑’,在平台的建设应用中落实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成果,通过加强投资领域法治建设巩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周民说。

  三、《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作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相比于之前在该领域进行管理主要采用的部门规章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层级更高,权威性更强,正确处理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

  综上所述,《条例》作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在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巩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相关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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