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区中小学校督学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规范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城中区中小学校督学聘任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7月3日
城中区中小学校督学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 规范区政府教育督导队伍聘任和管理工作 ,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针对性、 实效性、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 《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与特约督学(以下统称督学),是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领导组织,依法履行教育督导公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专职督学是指专门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督学需为教育系统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由区教育局统一调配 ,并报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四条 兼职督学可从教育系统在编在岗人员或退休人员中选拔具有相关业务专长的人员 ,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
第五条 特约督学可从各大高校及教育系统外选拔具有相关业务专长的人员 , 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
第二章 聘 任
第六条 区专职督学任命程序:区专职督学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关人事制度以及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工作需求确定岗位人数及推荐人选 ,填报《城中区政府专职督学任职表》,报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七条 区兼职督学、 特约督学推荐与聘任程序 :
( 一 )兼职督学、特约督学人选确定 ,原则上由教育督导室在督导工作过程中物色推荐对象 ,征求原所在单位意见 ,原所在单位对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和综合评价,经本人同意后,填报《城中区政府兼职(特约) 督学登记表》,选定相关专业领域,自陈工作业绩。
(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评审,根据工作业绩综合评定确定人选。
(三)经审查确定的拟聘人选名单在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下发聘任督学的文件、颁发聘任证书及督学证。
第八条 督学、特约督学每届任期3年,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任期届满,如需续聘,将重新颁发聘任证书并由教育督导室对督学证进行注册管理,如无续聘,自动解聘,注册期满之督学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督学任期内若有特殊原因,可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申请辞去督学职务,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挂牌责任督学从区专、兼职督学中聘任,每年进行2次工作实绩考核。
第十一条 区政府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不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参加教育督导活动的;
(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性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职责与权力
第十二条 区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国家以及地方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本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积极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为学校发展服务,为我区教育现代化发展出谋献策;
(二)参加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和责任督学协作督导、调研等活动,并提报相关的督导评估报告或调研报告;
(三)监督被督导单位问题的整改,直至整改完成;
(四)对我区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教育督导政策性文件;
(六)上级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参加督学业务培训,全员培训周期内每名责任督学参加面授培训积累不少于40学时,责任督学上岗前面授不少于15学时,培训工作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区政府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座谈、问卷调查等活动;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根据督导评估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奖惩建议或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学校的问责处理、评优评先等有监督权;
(四)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要求得到执行;
(五)获取督导工作需要的报刊、文件、资料;
(六)督学参加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所需工作经费从区教育督导工作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 工作与交流
第十四条 区政府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应出示督学证,并实行区域或同校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挂牌责任督学在一个督学责任区内工作不能超过三年,满三年后进行督学责任区交流。
第五章 总结与表彰
第十六条 专兼职督学定期向区教育督导室提交工作总结,教育督导室每学年对督学工作进行考核,评选优秀挂牌责任督学和先进督学责任区,并进行表彰。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接受并受理督学聘任过程中和督学工作过程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区政府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城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区中小学校督学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规范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城中区中小学校督学聘任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7月3日
城中区中小学校督学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 规范区政府教育督导队伍聘任和管理工作 ,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针对性、 实效性、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 《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与特约督学(以下统称督学),是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领导组织,依法履行教育督导公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专职督学是指专门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督学需为教育系统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由区教育局统一调配 ,并报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四条 兼职督学可从教育系统在编在岗人员或退休人员中选拔具有相关业务专长的人员 ,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
第五条 特约督学可从各大高校及教育系统外选拔具有相关业务专长的人员 , 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
第二章 聘 任
第六条 区专职督学任命程序:区专职督学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关人事制度以及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工作需求确定岗位人数及推荐人选 ,填报《城中区政府专职督学任职表》,报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七条 区兼职督学、 特约督学推荐与聘任程序 :
( 一 )兼职督学、特约督学人选确定 ,原则上由教育督导室在督导工作过程中物色推荐对象 ,征求原所在单位意见 ,原所在单位对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和综合评价,经本人同意后,填报《城中区政府兼职(特约) 督学登记表》,选定相关专业领域,自陈工作业绩。
(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评审,根据工作业绩综合评定确定人选。
(三)经审查确定的拟聘人选名单在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下发聘任督学的文件、颁发聘任证书及督学证。
第八条 督学、特约督学每届任期3年,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任期届满,如需续聘,将重新颁发聘任证书并由教育督导室对督学证进行注册管理,如无续聘,自动解聘,注册期满之督学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督学任期内若有特殊原因,可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申请辞去督学职务,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挂牌责任督学从区专、兼职督学中聘任,每年进行2次工作实绩考核。
第十一条 区政府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不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参加教育督导活动的;
(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性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职责与权力
第十二条 区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国家以及地方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本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积极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为学校发展服务,为我区教育现代化发展出谋献策;
(二)参加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和责任督学协作督导、调研等活动,并提报相关的督导评估报告或调研报告;
(三)监督被督导单位问题的整改,直至整改完成;
(四)对我区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教育督导政策性文件;
(六)上级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参加督学业务培训,全员培训周期内每名责任督学参加面授培训积累不少于40学时,责任督学上岗前面授不少于15学时,培训工作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区政府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座谈、问卷调查等活动;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根据督导评估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奖惩建议或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学校的问责处理、评优评先等有监督权;
(四)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要求得到执行;
(五)获取督导工作需要的报刊、文件、资料;
(六)督学参加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所需工作经费从区教育督导工作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 工作与交流
第十四条 区政府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应出示督学证,并实行区域或同校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挂牌责任督学在一个督学责任区内工作不能超过三年,满三年后进行督学责任区交流。
第五章 总结与表彰
第十六条 专兼职督学定期向区教育督导室提交工作总结,教育督导室每学年对督学工作进行考核,评选优秀挂牌责任督学和先进督学责任区,并进行表彰。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接受并受理督学聘任过程中和督学工作过程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区政府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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