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个体户适用)
  发布日期:2024-03-11 10:44  来源:柳州市城中区税务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财税〔2021〕第18号)

【政策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本文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简要内容】

1.政策执行期:2019年 1月 1日-2025年12月31日;

2.优惠事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对应的减免税限额。比如实际经营期只有6个月的,减免限额就为7200。

【办理流程】

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信息员:欧薇  审核领导:赵宇梅  联系电话:281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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