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鼓励和促进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保障残疾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16〕8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当地户籍,从事个体经营或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个体经营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补贴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该基本养老保险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男性 16—60 岁,女性 16—55 岁);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发放的能证明自主创业的证照;
(五)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居住地街道或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二、补贴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和缴费基数按照人社部门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按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的 2/3(含)计算的缴费金额乘以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适当提高当地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负担,具体办法由当地残联会同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三、补贴期限
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当年已享受人社部门就业补助资金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计入累计补贴年限,从累计补贴年限中扣除,并且当年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四、补贴方式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按年度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残疾人在上一结算年度内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为依据,核准缴费补贴。
五、资金来源
各地按照“先实名制申报、审核,再编制预算”的流程,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实行实名制补 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补贴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间由各地根据预算编制等时间确定。超过申请时间的,可以在下一年进行申请,但以前年度的不可以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1);
2.本人身份证和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灵活就业证明或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发放的能证明自主创业的证照;
4.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5.个人银行账户开户行和账号。以上 2 至 5 项申请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验证后退回原件。
(二)审核和编制预算
1.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列为补贴对象。
2.设区市、县(市)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补贴对象、人数,编入次年同级部门预算。
(三)发放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各设区市、县(市、区)残联部门于6月30日前完成补贴发放工作,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发放给补贴对象。同时,市、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严格审批程序,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残联、财政、人社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补贴办法。残联要做好补贴的申报、审核、公示、发放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等各项工作,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开展;人社部门配合做好残疾人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信息查询工作。
(二)实行实名制补贴。各县(市、区)残联要按照“先实名制申报,再编制预算”的流程开展补贴工作,先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行申报,受助对象申请、残联审核、公示等工作完成后,实名制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实行实名制补贴,并做到应补尽补。
(三)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市、县(市、区)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补贴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受理补贴申请,审核认定补贴对象,要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将补贴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发放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接受同级财政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补贴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并追回违规发放的补贴。
(四)自治区、市级存档备查。各市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汇总所辖县(市、区)补贴人数、缴费金额、补贴金额等数据,形成《广西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 2)存档备查,报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
八、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信息员:杨玉娇 审核人:麦莉 联系电话:2823665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鼓励和促进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保障残疾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16〕8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当地户籍,从事个体经营或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个体经营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补贴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该基本养老保险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男性 16—60 岁,女性 16—55 岁);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发放的能证明自主创业的证照;
(五)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居住地街道或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二、补贴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和缴费基数按照人社部门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按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的 2/3(含)计算的缴费金额乘以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适当提高当地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负担,具体办法由当地残联会同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三、补贴期限
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当年已享受人社部门就业补助资金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计入累计补贴年限,从累计补贴年限中扣除,并且当年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四、补贴方式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按年度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残疾人在上一结算年度内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为依据,核准缴费补贴。
五、资金来源
各地按照“先实名制申报、审核,再编制预算”的流程,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实行实名制补 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补贴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间由各地根据预算编制等时间确定。超过申请时间的,可以在下一年进行申请,但以前年度的不可以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1);
2.本人身份证和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灵活就业证明或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发放的能证明自主创业的证照;
4.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5.个人银行账户开户行和账号。以上 2 至 5 项申请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验证后退回原件。
(二)审核和编制预算
1.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列为补贴对象。
2.设区市、县(市)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补贴对象、人数,编入次年同级部门预算。
(三)发放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各设区市、县(市、区)残联部门于6月30日前完成补贴发放工作,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发放给补贴对象。同时,市、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严格审批程序,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残联、财政、人社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补贴办法。残联要做好补贴的申报、审核、公示、发放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等各项工作,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开展;人社部门配合做好残疾人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信息查询工作。
(二)实行实名制补贴。各县(市、区)残联要按照“先实名制申报,再编制预算”的流程开展补贴工作,先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行申报,受助对象申请、残联审核、公示等工作完成后,实名制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实行实名制补贴,并做到应补尽补。
(三)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市、县(市、区)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补贴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受理补贴申请,审核认定补贴对象,要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将补贴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发放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接受同级财政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补贴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并追回违规发放的补贴。
(四)自治区、市级存档备查。各市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汇总所辖县(市、区)补贴人数、缴费金额、补贴金额等数据,形成《广西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 2)存档备查,报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
八、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信息员:杨玉娇 审核人:麦莉 联系电话:282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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