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
(桂科政字〔2020〕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广西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19〕4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内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3个等级,其中,“优秀”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新型研发机构总数的15%;“良好”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新型研发机构总数的35%。
第四条 对评价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评价为“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五条 单个机构获得自治区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次,总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重点扶持或广西产业发展急需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性财政补助金额。
第三章 资金发放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 每年的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方案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研发平台建设、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研发、研发人员经费等,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职责: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编制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资金年度计划,提出预算建议,并按规定拨付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资金;指导并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备案工作;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资金会审、信息公开等。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资金;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参与编制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申报相关文件,受理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申请,组织评审评估;对参与评估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反馈。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职责: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研发活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市场效益,按时、如实填报统计、税务报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对奖励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研发活动台账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相关创新监测统计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制订相应奖补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员:刘君智 审核领导:刘康杰 联系电话:2806273)
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
(桂科政字〔2020〕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广西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19〕4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内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3个等级,其中,“优秀”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新型研发机构总数的15%;“良好”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新型研发机构总数的35%。
第四条 对评价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评价为“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五条 单个机构获得自治区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次,总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重点扶持或广西产业发展急需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性财政补助金额。
第三章 资金发放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 每年的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方案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研发平台建设、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研发、研发人员经费等,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职责: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编制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资金年度计划,提出预算建议,并按规定拨付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资金;指导并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备案工作;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资金会审、信息公开等。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资金;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参与编制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申报相关文件,受理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申请,组织评审评估;对参与评估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反馈。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职责: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研发活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市场效益,按时、如实填报统计、税务报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对奖励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研发活动台账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相关创新监测统计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制订相应奖补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员:刘君智 审核领导:刘康杰 联系电话:28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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