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08〕81号)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国家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主体是指采取“公司+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的新经营模式,而不再是传统种植、养殖行业经营模式的纳税人。简单来说,“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就是企业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企业自己只负责销售和服务环节,这种模式既驱动了企业发展,又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实现成员互助的经营模式。
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为以下4项:
一、“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畜禽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农业产品,目前明确规定该项优惠免税农产品范围仅限于“畜禽”,比如说纳税人回收的是中药材然后用于销售的,是不能免征的增值税;而且“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享受该项政策应同时符合2个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这里需要注意2个要点:1.享受优惠的主体必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2.农用物资必须是销售给本社的成员。
四、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也可以进行抵扣。
另外上述优惠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需按规定设立和登记。
(信息员:欧薇 审核领导:赵宇梅 联系电话:2819785)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08〕81号)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国家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主体是指采取“公司+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的新经营模式,而不再是传统种植、养殖行业经营模式的纳税人。简单来说,“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就是企业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企业自己只负责销售和服务环节,这种模式既驱动了企业发展,又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实现成员互助的经营模式。
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为以下4项:
一、“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畜禽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农业产品,目前明确规定该项优惠免税农产品范围仅限于“畜禽”,比如说纳税人回收的是中药材然后用于销售的,是不能免征的增值税;而且“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享受该项政策应同时符合2个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这里需要注意2个要点:1.享受优惠的主体必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2.农用物资必须是销售给本社的成员。
四、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也可以进行抵扣。
另外上述优惠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需按规定设立和登记。
(信息员:欧薇 审核领导:赵宇梅 联系电话:281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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