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
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发布日期:2024-03-11 10:43  来源:柳州市城中区税务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 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 告2022 年第2号)

政策内容

1.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符合本公告规 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 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 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3.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 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政策解读

1、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2、享受政策主体: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信息员:欧薇  审核领导:赵宇梅  联系电话:2819785)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柳州市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网站信箱:czqgxj@126.com

桂公网安备:45020202000127号

备案号:桂ICP备:1200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