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一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六条规定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政策解读】无
【政策操作】无
政策依据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二款
【政策内容】“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免征残保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政策解读】这里注意,同时《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政策操作】无
政策依据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四款。
【政策内容】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减免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解读】无
【政策操作】无
政策依据一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六条规定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政策解读】无
【政策操作】无
政策依据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二款
【政策内容】“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免征残保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政策解读】这里注意,同时《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政策操作】无
(信息员:欧薇 审核领导:赵宇梅 联系电话:2819785)
政策依据一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六条规定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政策解读】无
【政策操作】无
政策依据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二款
【政策内容】“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免征残保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政策解读】这里注意,同时《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政策操作】无
政策依据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四款。
【政策内容】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减免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解读】无
【政策操作】无
政策依据一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六条规定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政策解读】无
【政策操作】无
政策依据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二款
【政策内容】“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免征残保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政策解读】这里注意,同时《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政策操作】无
(信息员:欧薇 审核领导:赵宇梅 联系电话:281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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