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4-03-11 10:46  来源:柳州市城中区税务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政策内容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政策解读

1. 政策执行期:2008年1月1日执行;

2. 适用对象: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 优惠事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


(信息员:欧薇  审核领导:赵宇梅  联系电话:2819785)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柳州市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网站信箱:czqgxj@126.com

桂公网安备:45020202000127号

备案号:桂ICP备:1200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