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财税〔2021〕第18号)
【政策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本文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简要内容】
1. 政策执行期:2019年 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2. 适用对象:企业招录了重点群体,并和他们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 同并交纳社会保险 。重点群体具体为:(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3. 优惠事项:企业招录重点群体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7800元/人予以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4. 享受限额:若当年所有税/费加起来应缴金额不到可以计算扣减的限额的,以所有税/费加起来应缴金额为限。
【执行口径】
1.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多个月份减税,也可以集中在一个月减税;
2. 需要拿到人力资源部门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办理流程】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材料向县以上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申请通过后不用到税务局备案,直接申报享受。
(信息员:欧薇 审核领导:赵宇梅 联系电话:281978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财税〔2021〕第18号)
【政策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本文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简要内容】
1. 政策执行期:2019年 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2. 适用对象:企业招录了重点群体,并和他们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 同并交纳社会保险 。重点群体具体为:(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3. 优惠事项:企业招录重点群体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7800元/人予以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4. 享受限额:若当年所有税/费加起来应缴金额不到可以计算扣减的限额的,以所有税/费加起来应缴金额为限。
【执行口径】
1.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多个月份减税,也可以集中在一个月减税;
2. 需要拿到人力资源部门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办理流程】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材料向县以上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申请通过后不用到税务局备案,直接申报享受。
(信息员:欧薇 审核领导:赵宇梅 联系电话:281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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