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
捐赠相关税费优惠
  发布日期:2024-03-11 10:38  来源:柳州市城中区税务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捐赠的方式支持国家公益事业的发展,为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国家针对捐赠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两项。

【政策解读】

企业通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用于慈善事业、公益事业的,才可以按规定进行扣除。如果捐赠金额没有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捐赠支出可以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中全部扣除;如果捐赠支出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捐赠当年只能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进行扣除,扣除不完的部分在结转到以后三年内进行扣除。

【政策操作】无


(信息员:欧薇  审核领导:赵宇梅  联系电话:281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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