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进项抵扣
  发布日期:2024-03-11 10:37  来源:柳州市城中区税务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内容】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2019年增值税改革中将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列入了可抵扣的进项范围,按照政策规定,单位员工因公出行乘坐交通工具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国内旅客运输票证,单位可以进行进项抵扣。需注意以下4个方面:

一、属于“国内”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才可抵扣。

允许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针对的是员工在国内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如果对方提供的是国际旅客运输服务,或者是在境外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即使员工取得相关票证,企业也不能进行抵扣。

二、可抵扣的凭证种类

可以作为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4种: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4.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对于“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这项要求,只要求员工是通过实名方式购买即可,也就是说,只需注明旅客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中的其中一项的,就属于按规定注明了旅客身份信息,取得对应的票证的就可以抵扣进项了。比如员工平时搭乘动车出差的,单位可以凭注明员工姓名的动车单据进行抵扣。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出差取得的是旅客运输电子普票的,发票上的购买方信息,应该和实际抵扣税款的企业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发票购买方信息应该填列的是企业相关信息,而不应该填写员工个人的信息,否则不予抵扣。

三、接受旅客运输服务的对象

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都可以按规定抵扣。但是如果是单位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比如请专家进行考察或者是为客户支付的出行费用等,都是不可以纳入抵扣范围的。

四、可抵扣的税额

取得了不同类型的票证,可以抵扣的进项金额是有一定差异的,取得旅客运输的专用发票或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按照发票上的税额进行抵扣。

【政策操作】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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