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
  发布日期:2024-03-11 10:33  来源:柳州市城中区税务局

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

   政策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解读】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折旧年限的60%,比如企业购买一台生产机器120万元,按规定至少要折旧10年,这就意味着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只有12万元。这是税法上的一般规定,如果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缩短年限到6年(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10年*60%=6年),那么这台机器可以在6年内每年可以按20万扣除折旧费,当期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也将相应减少,有效的减轻企业的经营压力。

政策操作】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五、六条

政策内容】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中列示的清单内容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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