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
购入软件可缩短摊销年限至2年
  发布日期:2024-03-11 10:31  来源:柳州市城中区税务局

政策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政策内容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政策解读

1、上述政策内容1为购入软件作为资产摊销的一般规定。比如某公司以10万元购入的会计核算软件,资产净残值为0,按照税法一般规定(最低摊销年限10年)扣除的话,每年摊销费用为1万元,即每年可以税前扣除1万元的费用,一共可以扣除10年。

2、上述政策内容2为购入软件作为资产摊销的特殊规定。比如某公司以10万元购入的后勤管理软件,资产净残值为0,缩短摊销年限为2年后,每年可以摊销费用为5万元,即每年可以税前扣除5万元的费用。

政策操作

政策依据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五、六条

政策内容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中列示的清单内容留存备查。

政策解读

政策操作

    (信息员:欧薇  审核领导:赵宇梅  联系电话:281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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