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4-03-11 10:24  来源:柳州市城中区税务局

  【政策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解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主要包括8类涉及农、林、牧、渔的产业和2类具体的子项。具体的内容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您不确定自己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以上可以免征或减征的范围,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标准判定。

不过,如果企业经营涉及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即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是不能享受这项税收优惠的。

     另外,对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不是因为这个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例如某企业购入苗猪,租用本村废弃的校舍进行生猪饲养,经6个月后育肥出售取得的收入这种情形,是可以按“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还有例如将购买的花卉苗木进行分栽,1年后上市销售取得的所得的这种情况,可以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五、六条

【政策内容】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中列示的清单内容留存备查。


     

    (信息员:欧薇  审核领导:赵宇梅  联系电话:2819785)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柳州市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网站信箱:czqgxj@126.com

桂公网安备:45020202000127号

备案号:桂ICP备:1200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