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
契税减免优惠
  发布日期:2024-03-11 10:18  来源:柳州市城中区税务局

政策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政策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

【政策解读】

这里注意,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由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一个税种,就是由购买方缴纳。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广西契税税率为3%。例如A公司以100万(不含税)的价格把某块地卖给了B公司,那么购买方B公司就是契税的纳税人,需要缴纳的契税为100*3%=3万元。

【政策操作】无

政策依据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第六款)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政策内容】

单位或者个人承受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契税纳税人自2018年11月8日起,应当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那就是说,办理契税免税申报手续的时间节点是在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前。

【政策解读】

一、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免征契税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契税

    

(信息员:欧薇  审核领导:赵宇梅  联系电话:2819785)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柳州市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网站信箱:czqgxj@126.com

桂公网安备:45020202000127号

备案号:桂ICP备:1200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