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25号)精神,引导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和孵化育成体系,加快打造“双创”升级版和推进创新型广西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是广西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广西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及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创新型广西提供支撑。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全区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所在地区孵化器的认定推荐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广西境内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满2年且上一年度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调查数据。
(二)孵化场地集中,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8%。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七)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一般不少于6家。
第七条 孵化器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一般不少于4家。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纳入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一)申报机构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设区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申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机构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三)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审并实地核验,通过的机构名单对外公示,合格机构以自治区科技厅文件形式确认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申报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孵化器,取消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失信行为将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报告。由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四条 被取消自治区级资格的孵化器,2年后,如自评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相关要求的,可以重新申请自治区级认定。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调查数据。
第四章 评估与激励
第十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自治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每2年对自治区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运行情况、孵化绩效产出成效、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情况、产业培育支撑作用、区域创新创业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整改三个等级。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推荐申请国家级认定。
(二)评估结果为“合格”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继续保留资格。
(三)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孵化器,限期1年整改,所在市科技局负责督促指导。整改期满,由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科技局开展实地核查工作,核查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
(四)存在不参加绩效评估、中途退出评估、整改期满未提出申请或未通过整改验收等情形的,予以通报,自治区级取消资格。
第二十条 对在国家评价、自治区评估中获评“优秀”的孵化器,予以科技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经费主要用于孵化器孵化场地扩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种子资金投入,入孵企业研发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瞪羚企业培育等。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建立“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三条 孵化器应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专业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四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鼓励孵化器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应重视本地区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加快构建地方区域创新体系和孵化育成体系,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及战略部署,优先支持符合地方产业发展方向的孵化器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桂科高字〔2017〕212号)同时废止。
(信息员:刘君智 审核领导:刘康杰 联系电话:28062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25号)精神,引导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和孵化育成体系,加快打造“双创”升级版和推进创新型广西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是广西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广西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及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创新型广西提供支撑。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全区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所在地区孵化器的认定推荐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广西境内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满2年且上一年度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调查数据。
(二)孵化场地集中,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8%。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七)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一般不少于6家。
第七条 孵化器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一般不少于4家。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纳入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一)申报机构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设区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申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机构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三)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审并实地核验,通过的机构名单对外公示,合格机构以自治区科技厅文件形式确认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申报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孵化器,取消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失信行为将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报告。由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四条 被取消自治区级资格的孵化器,2年后,如自评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相关要求的,可以重新申请自治区级认定。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调查数据。
第四章 评估与激励
第十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自治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每2年对自治区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运行情况、孵化绩效产出成效、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情况、产业培育支撑作用、区域创新创业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整改三个等级。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推荐申请国家级认定。
(二)评估结果为“合格”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继续保留资格。
(三)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孵化器,限期1年整改,所在市科技局负责督促指导。整改期满,由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科技局开展实地核查工作,核查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
(四)存在不参加绩效评估、中途退出评估、整改期满未提出申请或未通过整改验收等情形的,予以通报,自治区级取消资格。
第二十条 对在国家评价、自治区评估中获评“优秀”的孵化器,予以科技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经费主要用于孵化器孵化场地扩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种子资金投入,入孵企业研发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瞪羚企业培育等。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建立“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三条 孵化器应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专业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四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鼓励孵化器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应重视本地区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加快构建地方区域创新体系和孵化育成体系,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及战略部署,优先支持符合地方产业发展方向的孵化器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桂科高字〔2017〕212号)同时废止。
(信息员:刘君智 审核领导:刘康杰 联系电话:28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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