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
二、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儿童每次接受预防接种时,须出示预防接种证并办理登记入册手续。预防接种证要妥善保管,以备入托、入园、入学、出国等需要时查验。
三、接种前儿童家长应将儿童的健康状况如实告知接种工作人员,如有下列情况,不能接种或暂缓接种疫苗:
免疫功能异常:患免疫缺陷病、恶性疾病(如恶性肿瘤、白血病、淋巴瘤等)以及应用皮质类固醇、烷化剂、抗代谢药物或放射治疗而免疫功能受到抑制者,均不能使用活疫苗。
发热或急性疾病:对发热者或急性疾病患者,应推迟接种。
既往接种疫苗后有严重不良反应:需要连续接种的疫苗(如百白破),如果前1次接种后出现严重反应(如过敏反应、虚脱或休克、脑炎/脑病或惊厥等),则不应继续接种。
神经系统疾病或脑病:对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如患癫痫、婴儿痉挛和进行性脑病,不应接种含有百日咳抗原的疫苗、乙型脑炎疫苗和流脑多糖疫苗。
对有活动性肺结核、心脏代偿功能不全、急慢性肾脏病变、血液系统疾患、重症慢性疾患、严重化脓性皮肤病等病人,应暂缓接种。
医生认为不宜接种的其他情况。
四、儿童服食脊灰疫苗(糖丸、滴剂)疫苗前后半小时不要进食热的食物和喂奶,疫苗须在医生指导下当场服食,切忌带回家喂服,发现小孩吐出疫苗要及时告知医生补服。
五、接种疫苗后,需观察30分钟方可离开接种门诊。
六、个别儿童在预防接种后有时会出现一过性的发热、接种部位红肿、硬结、疼痛等反应,一般不需任何处理,可自行缓解。如发现高热不退、全身皮疹、或其他异常反应者需及时到医院诊治,并将反映情况告知预防接种单位。
七、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不收取任何费用,国家非免疫规划疫苗按知情、自愿、自费原则接种。
(信息员:黄芳,审核领导:杜娟,联系方式:280324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
二、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儿童每次接受预防接种时,须出示预防接种证并办理登记入册手续。预防接种证要妥善保管,以备入托、入园、入学、出国等需要时查验。
三、接种前儿童家长应将儿童的健康状况如实告知接种工作人员,如有下列情况,不能接种或暂缓接种疫苗:
免疫功能异常:患免疫缺陷病、恶性疾病(如恶性肿瘤、白血病、淋巴瘤等)以及应用皮质类固醇、烷化剂、抗代谢药物或放射治疗而免疫功能受到抑制者,均不能使用活疫苗。
发热或急性疾病:对发热者或急性疾病患者,应推迟接种。
既往接种疫苗后有严重不良反应:需要连续接种的疫苗(如百白破),如果前1次接种后出现严重反应(如过敏反应、虚脱或休克、脑炎/脑病或惊厥等),则不应继续接种。
神经系统疾病或脑病:对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如患癫痫、婴儿痉挛和进行性脑病,不应接种含有百日咳抗原的疫苗、乙型脑炎疫苗和流脑多糖疫苗。
对有活动性肺结核、心脏代偿功能不全、急慢性肾脏病变、血液系统疾患、重症慢性疾患、严重化脓性皮肤病等病人,应暂缓接种。
医生认为不宜接种的其他情况。
四、儿童服食脊灰疫苗(糖丸、滴剂)疫苗前后半小时不要进食热的食物和喂奶,疫苗须在医生指导下当场服食,切忌带回家喂服,发现小孩吐出疫苗要及时告知医生补服。
五、接种疫苗后,需观察30分钟方可离开接种门诊。
六、个别儿童在预防接种后有时会出现一过性的发热、接种部位红肿、硬结、疼痛等反应,一般不需任何处理,可自行缓解。如发现高热不退、全身皮疹、或其他异常反应者需及时到医院诊治,并将反映情况告知预防接种单位。
七、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不收取任何费用,国家非免疫规划疫苗按知情、自愿、自费原则接种。
(信息员:黄芳,审核领导:杜娟,联系方式:2803245)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柳州市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网站信箱:czqgx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