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环境
广西投资促进条例即将9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21-08-05 09:10  来源:城中区投资促进局

来源: 广西投资促进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28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投资促进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明确投资促进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方向,统筹推进、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投资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明确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承担具体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大数据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促进相关工作。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园区发展方向和职责做好投资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投资促进相关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投资促进委员会统筹领导本自治区投资促进工作,加强投资促进专业队伍建设和对投资促进工作的协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投资促进协调机制。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公平公正、开放包容、合作互赢、诚实守信、重商亲商的投资环境,加大对本行政区域投资政策、重点项目、典型经验等的宣传和推介力度。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各类交流合作平台应当积极宣传报道投资促进的相关政策和活动。

三、投资建设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的审批类项目,不需要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可以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不增加用地的技改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

投资者申请办理重大投资项目选址手续涉及多类规划、多个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协调确定;跨多个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政府与企业相互交流制度,通过政府部门派员入驻重点企业、重点企业的人员到政府部门跟班学习等形式,推动形成良性互动的政商关系。

四、有关国家机关对投资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最大限度减少对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投资促进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对承诺的事项和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机构或者职能调整、规划调整或者政策变化等理由单方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确实无法履行的,应当积极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投诉举报。

五、完善考核激励制度,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投资促进目标责任制度、激励制度和考评体系,对承担投资促进目标任务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区相关单位完成情况实行绩效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设区的市可以优先安排土地等指标。

建立容错机制,规定建立投资促进容错机制,鼓励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探索投资促进的创新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干扰经济社会发展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受到不实反映或者诬告陷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消除负面影响。

执行退出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清理违约的投资项目,对根本违约或者因客观条件变化无法实现的投资项目,依法执行退出机制,确保要素资源有效利用。

开展专项督查,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投资促进工作开展情况和投资投诉举报突出的问题、领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作出督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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