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区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建设市交通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城中区域内,由城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行政监督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投诉包括举报行为。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章 投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城中区交通运输局成立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五条 投诉的受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一般投诉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较大投诉事项由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投诉事项由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务会研究处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明确相应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事宜。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
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于非投标人身份的投诉人,在其提交的投诉书中还需
增加投诉人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投标活动有何种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内容,否则视为非利害关系人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凡是招标人已经公示的内容,投诉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九条 收到投诉书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签收和初审。受理人员按照第七条的相关要求对投诉书进行初审,并核对身份和确认联系方式。投诉书内容不满足要求或缺少相关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告知投诉人投诉书需补充的具体内容,并要求投诉人在三日内递交补充资料。受理人员接收材料后应填写《赣州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登记表》,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登记表一式两份,投诉人和投诉受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以邮寄、电子邮件、代交等方式递交的投诉书,受理人员按照第七条的相关要求对投诉书进行初审,投诉书内容不满足要求或缺少相关材料的,采用电话通知形式通知投诉人,并要求投诉人在三日内由本人递交补充材料。电话通知时应有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两人以上在场,电话应使用免提功能和录音,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投诉书的审查,视情祝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必要时,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举报,要求举报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按投诉处理。补充材料仍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但证据充分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补充材料的;
(六)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七)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具有上述(一)、(三)、(五)项情形之一的,但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要求调查的,或投诉事项比较重大可能引起社会影响的投诉,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后予以受理。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要求调查投诉事项,须以函件形式予以通知调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其所反映的事项可能涉及中标单位合同履约内容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反映事项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并要求建设单位将反映事项反馈被投诉人,同时加强合同执行情况检查和管理。
第四章 投诉调差
第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受理投诉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调查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 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予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调查组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九条 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调查报告后,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需要检验。检测,坚定、专家评审的,所雷时间不计算在内。涉及重大投诉,领导小组研究提交局务会政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采用当面送达、邮奇、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送达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签收。其他方式送达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回函确认收到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处理决定送达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生效后,已暂停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被投诉人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以及信用评价扣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其投诉,并将予以通报以及信用评价扣分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证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城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城中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18日
城中区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建设市交通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城中区域内,由城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行政监督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投诉包括举报行为。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章 投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城中区交通运输局成立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五条 投诉的受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一般投诉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较大投诉事项由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投诉事项由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务会研究处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明确相应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事宜。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
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于非投标人身份的投诉人,在其提交的投诉书中还需
增加投诉人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投标活动有何种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内容,否则视为非利害关系人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凡是招标人已经公示的内容,投诉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九条 收到投诉书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签收和初审。受理人员按照第七条的相关要求对投诉书进行初审,并核对身份和确认联系方式。投诉书内容不满足要求或缺少相关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告知投诉人投诉书需补充的具体内容,并要求投诉人在三日内递交补充资料。受理人员接收材料后应填写《赣州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登记表》,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登记表一式两份,投诉人和投诉受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以邮寄、电子邮件、代交等方式递交的投诉书,受理人员按照第七条的相关要求对投诉书进行初审,投诉书内容不满足要求或缺少相关材料的,采用电话通知形式通知投诉人,并要求投诉人在三日内由本人递交补充材料。电话通知时应有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两人以上在场,电话应使用免提功能和录音,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投诉书的审查,视情祝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必要时,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举报,要求举报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按投诉处理。补充材料仍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但证据充分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补充材料的;
(六)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七)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具有上述(一)、(三)、(五)项情形之一的,但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要求调查的,或投诉事项比较重大可能引起社会影响的投诉,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后予以受理。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要求调查投诉事项,须以函件形式予以通知调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其所反映的事项可能涉及中标单位合同履约内容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反映事项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并要求建设单位将反映事项反馈被投诉人,同时加强合同执行情况检查和管理。
第四章 投诉调差
第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受理投诉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调查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 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予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调查组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九条 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调查报告后,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需要检验。检测,坚定、专家评审的,所雷时间不计算在内。涉及重大投诉,领导小组研究提交局务会政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采用当面送达、邮奇、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送达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签收。其他方式送达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回函确认收到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处理决定送达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生效后,已暂停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被投诉人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以及信用评价扣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其投诉,并将予以通报以及信用评价扣分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证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城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城中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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