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的解读
《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是针对现有大部分农贸市场由于建设时缺乏统一规划,存在市场布局不合理、市场基础设施陈旧落后、卫生条件差、功能分区不合理等问题,以及市场开办方主体责任落实难、农贸市场监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监管缺位等情况时有发生的现状进行设立完善。《条例》施行后,将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构建农贸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 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个章节,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经营规范、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三十九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农贸市场的有关定义。规定适用范围为柳州市市区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
(二)规范职能部门职责,理顺农贸市场管理体制。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的监管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规划建设,提高农贸市场整体建设水平。明确了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的编制、制定要求。
(四)明确市场开办者义务,切实增强管理实效。条例重点对市场开办者在经营秩序、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管理责任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此外,条例还规定市场开办者设置农民自产自销经营区域的要求。
(五)明确场内经营者义务,共同维护市场环境。条例规定场内经营者要服从市场管理,依法亮证亮照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内市容环境卫生,遵守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等,并设置了相应罚则,增强可操作性。
(六)实行活禽宰杀“三分离”制度。条例规定开办者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的相关要求,对活禽经营实行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分隔设置。具体设置规范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予公布。场内经营者应当按“三分离”制度经营。
(七)关于法律责任。为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对上位法没有规定又确有必要设置处罚的,条例对一些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结合柳州实际设定了处罚幅度。
二、 农贸市场管理体制、部门职责方面的具体规定
农贸市场管理存在多个管理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不清,沟通不畅,造成监管缺位、错位等问题。该条例作出一下规定:
(一)明确规定市、县(区)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并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的监管工作,制定联合监督检查制度,负责监督管理市场内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环境卫生等重点难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统筹农贸市场的合理布局;并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对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功能区域划分等重要内容进行规定,并增加验收程序,确保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符合建设规范要求。
(三)明确规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贸市场的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工作。
(四)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制定活禽宰杀“三分离”制度并予以公布,确保我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日趋规范。
(五)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市容环境整治,与其他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三、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具体要求
农贸市场作为服务和保障群众生活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必须得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具体有以下要求:
(一)规定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对经营内容、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场内秩序等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经营秩序;
(二)规定市场开办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三)规定市场开办者在发生重大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消杀等工作;
(四)规定临时销售少量自产农产品、农副产品的农民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登记进场信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共同守护食品安全。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员:罗祥益 审核领导:刘娜伶 联系电话:2861096)
关于《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的解读
《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是针对现有大部分农贸市场由于建设时缺乏统一规划,存在市场布局不合理、市场基础设施陈旧落后、卫生条件差、功能分区不合理等问题,以及市场开办方主体责任落实难、农贸市场监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监管缺位等情况时有发生的现状进行设立完善。《条例》施行后,将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构建农贸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 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个章节,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经营规范、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三十九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农贸市场的有关定义。规定适用范围为柳州市市区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
(二)规范职能部门职责,理顺农贸市场管理体制。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的监管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规划建设,提高农贸市场整体建设水平。明确了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的编制、制定要求。
(四)明确市场开办者义务,切实增强管理实效。条例重点对市场开办者在经营秩序、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管理责任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此外,条例还规定市场开办者设置农民自产自销经营区域的要求。
(五)明确场内经营者义务,共同维护市场环境。条例规定场内经营者要服从市场管理,依法亮证亮照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内市容环境卫生,遵守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等,并设置了相应罚则,增强可操作性。
(六)实行活禽宰杀“三分离”制度。条例规定开办者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的相关要求,对活禽经营实行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分隔设置。具体设置规范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予公布。场内经营者应当按“三分离”制度经营。
(七)关于法律责任。为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对上位法没有规定又确有必要设置处罚的,条例对一些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结合柳州实际设定了处罚幅度。
二、 农贸市场管理体制、部门职责方面的具体规定
农贸市场管理存在多个管理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不清,沟通不畅,造成监管缺位、错位等问题。该条例作出一下规定:
(一)明确规定市、县(区)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并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的监管工作,制定联合监督检查制度,负责监督管理市场内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环境卫生等重点难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统筹农贸市场的合理布局;并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对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功能区域划分等重要内容进行规定,并增加验收程序,确保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符合建设规范要求。
(三)明确规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贸市场的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工作。
(四)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制定活禽宰杀“三分离”制度并予以公布,确保我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日趋规范。
(五)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市容环境整治,与其他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三、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具体要求
农贸市场作为服务和保障群众生活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必须得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具体有以下要求:
(一)规定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对经营内容、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场内秩序等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经营秩序;
(二)规定市场开办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三)规定市场开办者在发生重大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消杀等工作;
(四)规定临时销售少量自产农产品、农副产品的农民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登记进场信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共同守护食品安全。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员:罗祥益 审核领导:刘娜伶 联系电话:286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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