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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城中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8-10-17 16:08  来源:城中区卫计局

城中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事指南

一、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条件:

(一)19331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四级以上)。

二、申请资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其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3)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4)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四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办理时限: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四、收费情况:不收费

五、受理机构:

城中区各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附件。

六、办理依据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9]3号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41号)

七、办理流程

(1)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填写《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2月15日前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材料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确认。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扶助对象进行审批确认,并将审批后的扶助对象名单以文件形式通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本级和扶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公务栏内公布扶助对象名单。

(4)市级和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八、特别扶助资金发放

委托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代理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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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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