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
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营运秩序,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出行),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合乘出行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依托互联网技术整合供需信息的服务平台(即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等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行使和承担。
三、合乘出行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
四、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私人小客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合乘人提供安全出行服务。
(二)合乘出行应由合乘人分摊的成本仅限于合乘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通行费,其计费方式按照只计程不计时原则,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平台向合乘人收取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限起步价和区间车公里价)的50%。合乘平台可在合乘人分摊的费用中依据法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并事先公布具体的提取比例及分摊依据。
(三)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分摊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四)通过同一合乘平台实现合乘出行的,每次合乘不得多于两批次合乘人。不得同时使用多个平台实现多批合乘人合乘。
五、合乘平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乘平台应当按照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发布出行需求的合乘人提供信息查询或选择;应当限制合乘出行提供者查询乘客出行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二)合乘平台应制定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合乘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三)合乘平台应当要求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必要的身份、车辆登记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和合乘人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保障线上信息和线下人员、车辆一致。建立审查和退出机制,不定期核查在平台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情况,及时清退高风险人员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四)合乘平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合乘平台采集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的个人信息时,不得超越提供合乘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五)合乘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受理合乘人的投诉。
六、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规定,对未事先发布出行信息、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
七、利用合乘出行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车辆被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后,合乘平台不得再为其提供合乘出行供给登记和服务。
八、本意见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
合乘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制定了《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制定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开始,全国各地按照要求均陆续出台了当地的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我市在2017年出台《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柳政规〔2017〕25号),该文件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三方权利和义务。
2019年由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在国家层面出现多起安全事故,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平台下架该项业务,因此在2019年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中,删除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内容。2021年开始,各平台公司陆续恢复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派单功能,各种借合乘之名进行非法营运的行为开始死灰复燃,严重扰乱客运市场秩序。因此,尽快出台《指导意见》能较好地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便于执法部门更有效辨别和打击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更好地保障合乘驾驶员及乘客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并参考南宁、深圳等城市的同类文件。
三、制定过程
为切实做好制定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启动《合乘意见》制定工作。分别于2021年9月、2022年6月两次向全行业及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律师和相关科室召开专题会议,对《合乘意见》进行研究讨论,最后修改形成此稿。
四、主要内容说明
《合乘意见》共8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合乘的定义。是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和合乘平台。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的企业。
二是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非营利性特征。强调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营利为目的相关表述,突出私人小客车合乘非营利性特征,从而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区分开来。
三是明确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
四是完善合乘各方应遵循的规则。一是完善信息发布规则。《合乘指导意见》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通过合乘平台或其他渠道事先发布合乘信息。合乘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二是完善分摊费用规则。为便于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参照广州、深圳、珠海等珠三角城市做法,进一步明细合乘成本费用计算方法。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收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50%。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三是完善合乘次数规则。结合我市市民平均每人每天上下班通勤,及额外出行时提供合乘实际情况,为防止借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减少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高峰期交通拥堵等压力,参照南宁、桂林等城市做法,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合乘出行每车每天不得超过2次;通过合乘平台出行的,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
五是强化平台主体责任。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交办运〔2018〕119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66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平台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应建立并落实驾驶员背景核查动态机制,参照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和监管有关要求,及时及时清退高风险人员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六是明确了处置措施。主管部门对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的打击态度及合乘平台对涉及的驾驶员、车辆的后续处置措施。
五、施行日期
《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信息员:黎佳雯 审核领导:林毅 联系电话:2021329)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
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营运秩序,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出行),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合乘出行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依托互联网技术整合供需信息的服务平台(即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等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行使和承担。
三、合乘出行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
四、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私人小客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合乘人提供安全出行服务。
(二)合乘出行应由合乘人分摊的成本仅限于合乘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通行费,其计费方式按照只计程不计时原则,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平台向合乘人收取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限起步价和区间车公里价)的50%。合乘平台可在合乘人分摊的费用中依据法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并事先公布具体的提取比例及分摊依据。
(三)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分摊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四)通过同一合乘平台实现合乘出行的,每次合乘不得多于两批次合乘人。不得同时使用多个平台实现多批合乘人合乘。
五、合乘平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乘平台应当按照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发布出行需求的合乘人提供信息查询或选择;应当限制合乘出行提供者查询乘客出行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二)合乘平台应制定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合乘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三)合乘平台应当要求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必要的身份、车辆登记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和合乘人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保障线上信息和线下人员、车辆一致。建立审查和退出机制,不定期核查在平台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情况,及时清退高风险人员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四)合乘平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合乘平台采集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的个人信息时,不得超越提供合乘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五)合乘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受理合乘人的投诉。
六、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规定,对未事先发布出行信息、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
七、利用合乘出行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车辆被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后,合乘平台不得再为其提供合乘出行供给登记和服务。
八、本意见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柳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
合乘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制定了《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制定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开始,全国各地按照要求均陆续出台了当地的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我市在2017年出台《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柳政规〔2017〕25号),该文件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三方权利和义务。
2019年由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在国家层面出现多起安全事故,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平台下架该项业务,因此在2019年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中,删除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内容。2021年开始,各平台公司陆续恢复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派单功能,各种借合乘之名进行非法营运的行为开始死灰复燃,严重扰乱客运市场秩序。因此,尽快出台《指导意见》能较好地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便于执法部门更有效辨别和打击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更好地保障合乘驾驶员及乘客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并参考南宁、深圳等城市的同类文件。
三、制定过程
为切实做好制定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启动《合乘意见》制定工作。分别于2021年9月、2022年6月两次向全行业及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律师和相关科室召开专题会议,对《合乘意见》进行研究讨论,最后修改形成此稿。
四、主要内容说明
《合乘意见》共8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合乘的定义。是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和合乘平台。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的企业。
二是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非营利性特征。强调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营利为目的相关表述,突出私人小客车合乘非营利性特征,从而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区分开来。
三是明确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
四是完善合乘各方应遵循的规则。一是完善信息发布规则。《合乘指导意见》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通过合乘平台或其他渠道事先发布合乘信息。合乘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二是完善分摊费用规则。为便于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参照广州、深圳、珠海等珠三角城市做法,进一步明细合乘成本费用计算方法。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收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的50%。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三是完善合乘次数规则。结合我市市民平均每人每天上下班通勤,及额外出行时提供合乘实际情况,为防止借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减少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高峰期交通拥堵等压力,参照南宁、桂林等城市做法,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合乘出行每车每天不得超过2次;通过合乘平台出行的,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
五是强化平台主体责任。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交办运〔2018〕119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66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平台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应建立并落实驾驶员背景核查动态机制,参照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和监管有关要求,及时及时清退高风险人员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六是明确了处置措施。主管部门对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的打击态度及合乘平台对涉及的驾驶员、车辆的后续处置措施。
五、施行日期
《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信息员:黎佳雯 审核领导:林毅 联系电话:202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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