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通知
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 明确广西内河船舶优先过闸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4-08-12 15:29  来源:城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促进能源节约,减少污染物排放,优化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区水路运输企业健康发展,我厅结合新时期水运绿色发展的新形势与新情况,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区内河船舶优先过闸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船闸运行单位应当编制优先过闸船舶调度计划并主动公开,对优先过闸的船舶,按照以下原则有序调度。

(一)下列船舶可以申请优先过闸:抢险救灾船、军事运输船、重点急运物资船、客运班轮、执行任务的公务船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集装箱班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优先过闸的船舶。

(二)抢险救灾船、军事运输船、重点急运物资船、客运班轮、执行任务的公务船,随到随过。

(三)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集装箱班轮报到时需如实填报装运货物种类,按以下情形优先调度:

1.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装运非矿建材料(矿建材料是指碎石、石粉、石子、石灰石、石渣、白云石、河砂、机制砂等)的集装箱班轮,优先于其他普通排队船舶调度,每线船闸单向每闸次只限安排一艘优先过闸。

2.装运矿建材料的集装箱班轮,过闸前按先后顺序完成报到手续,给予提前30%排号(含预报名)优先调度。

(四)当日所有优先过闸船舶数量达总调度计划(当日总调度计划数按上月实际过闸日平均数计)的15%时,暂停调度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装运非矿建材料的集装箱班轮优先过闸;但抢险救灾船、军事运输船、重点急运物资船、客运班轮、执行任务的公务船不受此限制。

二、具备优先过闸资格的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每艘船在同一枢纽船闸每月享受优先过闸的次数如下:

(一)船舶建造新建或改造)时已享受政府相关补贴的,每座船闸每月优先上、下行最多各1次。

(二)船舶建造(新建或改造)时不享受政府相关补贴的,长洲枢纽船闸每月优先上、下行最多各2次,其他枢纽船闸最多各1次。

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负责对船舶建造(新建或改造)时是否享受政府相关补贴进行审核,认定结果公布在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官网、市级交通运输局官网、船闸运行单位的网站(西江水运物流网http://www.xjsy56.com/)和广西西江船闸调度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当月各船闸优先过闸次数由船闸运行单位公示。

三、在发生通航突发事件及各级应急响应处置期间,由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和应急处置要求采取相应调整优先过闸方案直至暂停优先,市级应急指挥部调整方案需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意后实施。

四、具备优先过闸资格的柴油—液化天然气(LNG)双燃料混合动力船舶,应符合液化天然气每百公里消耗量不少于200公斤的要求。所属企业须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提供上月加注液化天然气燃料和航行里程的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企业所在设区市港航部门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享受优先过闸。所有证明及审核材料应在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官网、市级交通运输局官网、船闸运行单位的网站(西江水运物流网http://www.xjsy56.com/)和广西西江船闸调度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集装箱班轮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在固定航线和港口之间从事集装箱货物运输服务的船舶,所载运货物必须且仅为集装箱货物,所使用的集装箱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且通过有法定资质的部门检验合格。申请集装箱班轮的运输企业根据班期备案船舶数量,百色至广东航线每班期备案船舶数量不超过4艘,其他航线每班期备案船舶数量不超过3艘。

六、经备案具备优先过闸资格的集装箱班轮,所属企业须严格按照备案的船期表编排每周下行、上行的发班信息(包括船名、班期、起讫港等资料),提前报送企业所在设区市港航部门审核,设区市港航部门审核后报送船闸运行单位,由船闸运行单位公示并按公示的发班资料进行调度。所在地市级港航管理部门每半年对集装箱班轮经营公司班轮航线准班率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自治区港航管理部门审定合格后(准班率达80%及以上为合格,80%以下为不合格),方可继续享受优先过闸资格。对于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的集装箱班轮经营公司,将取消其该班轮航线优先过闸资格且3个月内不受理其资格恢复或新增班轮航线申请。

七、享有优先过闸的船舶必须遵守船闸管理规定,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闸运行单位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对不服从调度指挥、堵塞航道及弄虚作假谎报瞒报船舶信息等危害航道、船闸通航安全、扰乱通航秩序的行为,经交通、海事、公安任一部门依法查处后,取消该船舶1年优先过闸资格且半年内暂停所属企业的所有船舶优先过闸资格,如为合作运营体经营集装箱班轮,其合作船公司的所有船舶同样暂停半年优先过闸资格,并纳入企业诚信经营行为监管处理。

八、有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水路运输企业和过闸船舶执法检查。船闸运行单位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的现场管理和过闸秩序维护,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九、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促进广西内河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桂交水运发〔201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广西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优先过闸的指导意见》(桂交水运函〔2020〕612号)与本指导意见冲突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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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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