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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问题
  发布日期:2022-07-29 16:20  来源: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问题: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解答: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问题:住所证明包括哪些?

解答:答:归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的出具房产证书原件;租赁的出具租赁合同;借用或由其他个人、组织免费提供的,由房产所有者提供书面证明。

问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有何其他要求?

解答: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公务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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