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7 11:15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落实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关于实名认证的要求,完善实名认证规则、防范冒名登记风险、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现就做好登记实名认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做好实名认证工作,优化实名认证流程,加强实名认证信息和档案管理,完善实名审查工作规范,推动对非自然人投资主体的身份查验,升级优化实名认证信息化系统,进一步防范假冒自然人或法人身份登记,加强对虚假冒名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安全、规范、便利的登记服务。

二、工作措施

(一)升级总局实名认证服务。优化实名认证手段,总局“登记注册实名认证”应用程序将更新升级,增加认证人像查询和业务流 程确认等功能,同时新增小程序服务方式。使用总局实名认证服 务的地方,要配合做好本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印发),完善认证记录存储等功能,进一步提升实名认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完善实名认证档案管理。将身份认证结果信息作为身份 证明关联材料纳入经营主体登记申请文书管理,存入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使用总局实名认证服务的,要即时查询并接收服务接口反馈的自然人身份验证人像信息;使用本地或其他实名认证服务的,要协调相关单位获取身份认证人像信息。档案存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认证时间、对应登记业务、认证过程人像图片等。

(三)强化实名认证审查要求。坚持“一事一人一认证”的原则。各地登记机关要对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实名认证环节进行调整,对于每一笔登记、备案业务,应当对需要办理实名认证的每名人员进行单次独立核验,实名核验结果的有效性仅适用于当次该笔业务,不得为长期有效,不得适用于其他业务。在“一事一人一认证”的基础上,对单笔登记业务,各地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设置一定时长的业务办理有效期或增加补签补验等功能。

(四)强化实名认证同登记业务的关联。在实名认证软件或全 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中增加实名认证人员对登记备案业务的确认环节,通过显示实名认证人像信息、当前办理业务摘要信息等,结合内容勾选、手写或文字输入、动态影像记录等方式,建立相关人员实名认证结果和其所办理登记业务之间的关联关系,并同步提示冒用他人身份登记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信息。

(五)明确身份认证核验要求。实名认证应当比对包括但不限 于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面部生物特征等要素的一致性,支持各地登记机关根据地方政府数字政府建设统一要求,探索增加结合实名手机号、用户注册账户等要素的比对,进一步提升认证可靠性。相关自然人已通过总局或地方信息化实名认证程序进行实名核验的,视为完成对该自然人的实名验证。

(六)加强对非自然人的身份认证。对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各类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等非自然人经营主体作为股东、出资人的,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各地登记机关要依法加强身份核验。优先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增加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自然人的实名核验。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依法作为股东、出资人办理登记业务的,登记机关参照非自然人经营主体身份验证方式执行。

(七)加强信息监测管理。各地登记机关要加强对登记信息的日常监测,重点对短时间内一人多次认证等情况进行监测记录。对于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依法不予登记。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责任人、中介服务人员等,依法限制其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

三、组织实施

(一)持续优化服务方式。鼓励各地登记机关在做好实名验证工作的基础上,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安全、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业务办理方式。对于银行业、保险业等分支机构较多的经营主体,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探索出台相关措施,采用实名认证和授权委托相结合的方式优化分支机构登记业务流程。

(二)做好系统切换衔接工作。总局实名认证服务已逐步上线运行,请天津、河北、河南、福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南、重庆、四川等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10月15日前,尽快升级本地信息化系统,做好实名认证服务切换。2024年1月1日后,总局将正式切换到新版实名认证服务,之后实名认证人像结果查询由各地登记机关自行开展。请试点以外地区登记机关结合实际需求尽快完成系统改造。

(三)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各地登记机关要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和政策宣传工作。明确告知申请人实名验证是保障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提示社会公众不要将身份证件交由他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不要协助他人办理个人身份认证,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并明确告知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投资人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强化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申请人配合做好实名验证登记。

本通知所称实名认证,是指申请人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的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或者提交经依法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文件,公证文件需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相关身份信息,标明办理的具体登记业务内容。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认证 材料按照总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执行,香港投资者按总局部署地区范围适用简化版公证文书。

各地登记机关在实名认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反馈总局登记注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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