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范围、对象
凡持有柳州市常住(城市)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市区或者所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包括:
(一)城镇“三无对象”。包括:城镇孤老;城镇孤儿(16周岁以下城市孤儿:在校生可放宽到18周岁);16周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父母已过世的智力障碍者、肢残、精神病患者。
(二)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1、有子女但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造成父母生活困难的(子女本身系低保对象家庭的除外);
2、申请低保前三年内或享受低保救济期间建私房、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购买宅基地及装修住房的(危房维修除外);
3、家庭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并仍在使用或非本人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但为本人实际使用的,如空调、电脑、微波炉、DVD、高档随身听(含CD、VCD、MP3)、摄像机、高档(数码)照相机、汽车、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电动车、机动船等;
4、家庭成员中拥有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购买(投资)股票、外汇、基金、高值收藏或投资炒房的;
7、安排子女借校就读、自费就读、出国留学或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8、未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而居住在一起的;
9、违法收养的;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
1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0(55)周岁,下同),且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介绍工作或消极对待介绍工作,属于本人原因造成一次就业不满3个月的,以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2、不配合、不接受低保管理部门入户调查或日常管理的;
13、家庭月支出大于月收入,且不能提供准确收入来源的;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14、其它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二、家庭收入的核定
(一)家庭收入:是指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实物收入、他人赠与及有价证券收入和总和。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补助、津贴和其它劳动收入;
2、解除劳动关系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失业期间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补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收入;
3、银行存款及利息、债券、红利等收入;
4、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资助、赠与,借款及各类所得的收入;
5、出租房屋、物品或转让财产、技术等所得的收入;
6、经营承包农副业生产的收入;
7、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下列收入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范围:
1、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奖金、劳模津贴、政府给予的特别奖金;
2、学校、社会、个人或政府给予的困难学生的补助金、助学金;
3、个人、社会或政府给予困难家庭的临时困难救济金、一次性救助金;
4、残疾人的保障金、孤儿救济金;
5、因工(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6、在职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未提取前)、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
7、职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职工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8、义务兵津贴、家属优待金、退伍军人退伍费、转业军人安置费等;
9、文革期间受迫致死人员遗属生活补助金;
10、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项目。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以户口簿户主为申请人,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为整体,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审批:受理与核准—公示与上报(在社区完成)—复核(乡镇、办事处完成)—审批(县区民政局完成)—二次公示(在社区完成)
(三)发放:县、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通过银行发放。城市低保金实行按季审批、按月发放。
四、保障标准、
根据每年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进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五、监督电话
城中区民政局:2830669 柳州市民政局:07722818290。
一、保障范围、对象
凡持有柳州市常住(城市)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市区或者所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包括:
(一)城镇“三无对象”。包括:城镇孤老;城镇孤儿(16周岁以下城市孤儿:在校生可放宽到18周岁);16周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父母已过世的智力障碍者、肢残、精神病患者。
(二)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1、有子女但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造成父母生活困难的(子女本身系低保对象家庭的除外);
2、申请低保前三年内或享受低保救济期间建私房、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购买宅基地及装修住房的(危房维修除外);
3、家庭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并仍在使用或非本人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但为本人实际使用的,如空调、电脑、微波炉、DVD、高档随身听(含CD、VCD、MP3)、摄像机、高档(数码)照相机、汽车、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电动车、机动船等;
4、家庭成员中拥有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购买(投资)股票、外汇、基金、高值收藏或投资炒房的;
7、安排子女借校就读、自费就读、出国留学或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8、未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而居住在一起的;
9、违法收养的;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
1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0(55)周岁,下同),且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介绍工作或消极对待介绍工作,属于本人原因造成一次就业不满3个月的,以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2、不配合、不接受低保管理部门入户调查或日常管理的;
13、家庭月支出大于月收入,且不能提供准确收入来源的;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14、其它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二、家庭收入的核定
(一)家庭收入:是指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实物收入、他人赠与及有价证券收入和总和。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补助、津贴和其它劳动收入;
2、解除劳动关系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失业期间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补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收入;
3、银行存款及利息、债券、红利等收入;
4、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资助、赠与,借款及各类所得的收入;
5、出租房屋、物品或转让财产、技术等所得的收入;
6、经营承包农副业生产的收入;
7、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下列收入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范围:
1、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奖金、劳模津贴、政府给予的特别奖金;
2、学校、社会、个人或政府给予的困难学生的补助金、助学金;
3、个人、社会或政府给予困难家庭的临时困难救济金、一次性救助金;
4、残疾人的保障金、孤儿救济金;
5、因工(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6、在职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未提取前)、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
7、职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职工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8、义务兵津贴、家属优待金、退伍军人退伍费、转业军人安置费等;
9、文革期间受迫致死人员遗属生活补助金;
10、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项目。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以户口簿户主为申请人,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为整体,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审批:受理与核准—公示与上报(在社区完成)—复核(乡镇、办事处完成)—审批(县区民政局完成)—二次公示(在社区完成)
(三)发放:县、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通过银行发放。城市低保金实行按季审批、按月发放。
四、保障标准、
根据每年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进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五、监督电话
城中区民政局:2830669 柳州市民政局:07722818290。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柳州市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网站信箱:czqgx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