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临时救助办事指南(试行)
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一)急难型困难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包含对困难发生在本市且持有柳州市有效居住证件的人员和流动人口及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二)支出型困难对象。主要对象范围为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定〔2019〕2号)规定条件的。因非义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支出过大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到非医保定点机构除外)支出较大的,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三)其他情形。
1.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救助、特困供养期间确无生活来源的;
2.低保对象、在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死亡后其法定义务人无能力处理善后事宜的。
三、救助标准:
(一)一般救助标准。临时救助的标准原则上统一按当地当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持续时间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
困难持续时间计算具体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6个月不低于3个月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5个月不低于2个月掌握;其他家庭(个人)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4个月不低于2个月掌握。
(二)重大困难救助标准。
1.急难型困难对象中面临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应按分级审批权限进行审定救助金额,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中面临重大刚性支出的,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政策帮扶补贴、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计算达不到1万元可按1万元给予救助;自负费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自负费用、起步线、自负费用比例等因素计算确定,但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救助标准+(自负总费用-5万元)×10%。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或存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受权书、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和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急难型困难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帮助辖区内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先行受理、容缺受理,积极开展“先行救助”。
3.调查核实。2个工作日内直接对救助对象的急难情形进行入户核实。
4.审批。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并施行救助。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审定,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救助事项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审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执行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救助金发放。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支出型困难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帮助辖区内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对无身份证明的,应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申请救助。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
3.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核对核实.
4.公示。入户调查后,将调查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5天。
5.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拟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6.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就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作出认定。符合救助条件且救助资金2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5天。符合救助条件且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启用“一事一议”审核审批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7.救助资金发放。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六、办理时限和地点:
1.办理时限。
(1)急难型困难审核审批。法定时间:12个工作日(天)。
(2)支出型困难审核审批。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天),不含“一事一议”审核审批程序时间。
2.办理地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
七、咨询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城中区民政局:0772-2160560、2830669
柳州市临时救助办事指南(试行)
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一)急难型困难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包含对困难发生在本市且持有柳州市有效居住证件的人员和流动人口及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二)支出型困难对象。主要对象范围为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定〔2019〕2号)规定条件的。因非义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支出过大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到非医保定点机构除外)支出较大的,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三)其他情形。
1.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救助、特困供养期间确无生活来源的;
2.低保对象、在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死亡后其法定义务人无能力处理善后事宜的。
三、救助标准:
(一)一般救助标准。临时救助的标准原则上统一按当地当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持续时间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
困难持续时间计算具体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6个月不低于3个月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5个月不低于2个月掌握;其他家庭(个人)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4个月不低于2个月掌握。
(二)重大困难救助标准。
1.急难型困难对象中面临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应按分级审批权限进行审定救助金额,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中面临重大刚性支出的,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政策帮扶补贴、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计算达不到1万元可按1万元给予救助;自负费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自负费用、起步线、自负费用比例等因素计算确定,但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救助标准+(自负总费用-5万元)×10%。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或存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受权书、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和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急难型困难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帮助辖区内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先行受理、容缺受理,积极开展“先行救助”。
3.调查核实。2个工作日内直接对救助对象的急难情形进行入户核实。
4.审批。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并施行救助。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审定,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救助事项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审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执行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救助金发放。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支出型困难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帮助辖区内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对无身份证明的,应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申请救助。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
3.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核对核实.
4.公示。入户调查后,将调查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5天。
5.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拟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6.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就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作出认定。符合救助条件且救助资金2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5天。符合救助条件且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启用“一事一议”审核审批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7.救助资金发放。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六、办理时限和地点:
1.办理时限。
(1)急难型困难审核审批。法定时间:12个工作日(天)。
(2)支出型困难审核审批。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天),不含“一事一议”审核审批程序时间。
2.办理地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
七、咨询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城中区民政局:0772-2160560、283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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