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有义务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学生证明等身份证明;
(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疾病证明(病历)等无劳动能力证明;
(三)本人签署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如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就业收入、其他收入证明,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申请人应当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审查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县区认定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认定意见。
2.对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认定,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电子档案),从认定之日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公布。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予认定的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理由。
五、救助标准
按照当年柳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六、监督电话
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07722830669 柳州市民政局:07722818290。
一、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有义务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学生证明等身份证明;
(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疾病证明(病历)等无劳动能力证明;
(三)本人签署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如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就业收入、其他收入证明,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申请人应当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审查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县区认定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认定意见。
2.对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认定,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电子档案),从认定之日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公布。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予认定的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理由。
五、救助标准
按照当年柳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六、监督电话
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07722830669 柳州市民政局:0772281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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