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
2021年3月12日
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有效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疗养是指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依托优抚资源和社会疗养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提供短期的入住疗养、常规健康体检和开展政策宣传、保健讲座、文娱活动、红色教育等服务。
第三条 短期疗养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在工作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服务。
(二)在遴选对象上,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在服务内容上,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
(四)在方式方法上,坚持因地制宜、分期分批。
第四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是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助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做好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对象推荐等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退役军人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短期疗养机构(退役军人康复中心、优抚医院、其他医院和社会疗养机构等,以下统称疗养机构),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与疗养机构签订协议,由疗养机构负责短期疗养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短期疗养对象范围
第六条 参加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户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且本人自愿、家属同意;
(三)年龄原则上在70周岁以下,且生活能够自理,行动方便,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
(四)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退役后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等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
第七条 为加强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确定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对象时,应在符合参加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条件的基础上,重点筛选下列服役期间贡献较大或者退役后在地方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对象:
(一)残疾等级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
(三)服役期间立战时三等功以上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四)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五)退役后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退役军人。
第八条 已经参加过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组织的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原则上5年内不再安排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
第九条短期疗养对象在疗养期间,需遵守疗养机构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对违反管理规定、不配合工作且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短期疗养对象,疗养机构应当向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报告,经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审核同意后,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回住地,同时终止疗养。
第十条优抚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
(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及以上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或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者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三章 短期疗养对象库管理、年度方案制定和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短期疗养对象库管理。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负责建立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对象库(以下简称对象库)。对象库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统一管理,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做好对象库人员入库推荐和审核等工作。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组织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对象库管理规定,做好对象库入库申报工作,规范申报程序,经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短期疗养对象纳入对象库管理,并根据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入库的短期疗养对象进行排序。排序情况作为年度确定短期疗养对象的重要依据,排名靠前的优先纳入年度短期疗养计划。对象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要将对象库的入库、排序、退库等情况及时告知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对象库管理规定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以及其他资金筹措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短期疗养方案。
第十三条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每年按照年度短期疗养方案和对象库排序情况,组织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短期疗养对象申报工作,排名靠前且有意愿参加短期疗养的,经审核后确定为年度短期疗养对象。具体程序为:
(一)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提供的对象排序名单,组织有意愿的短期疗养对象申报。短期疗养对象填写《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照本办法进行初审后,在《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
(二)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的短期疗养对象进行复核后,在《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三)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对各市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按排序先后最终确定本年度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对象名单。
第十四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短期疗养,应当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要指导疗养机构根据年度短期疗养方案及短期疗养对象名单,组织优抚对象参加短期疗养。短期疗养对象入住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要与疗养机构、短期疗养对象签订短期疗养协议,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以及三方义务、责任等事项。疗养结束后,短期疗养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疗养机构。
第四章 疗养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疗养机构应加强与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计划认真组织短期疗养对象参加短期疗养。
第十七条 短期疗养对象入住疗养机构后,疗养机构应合理安排住宿,科学调节食谱,为短期疗养对象进行常规健康体检,检查项目由疗养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疗养机构要在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针对短期疗养活动,建立健全短期疗养对象登记、档案管理、饮食安全、经费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专项规章制度,为短期疗养对象提供温馨、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九条 疗养机构应当定期将短期疗养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对在体检中发现有较重疾病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的短期疗养对象,疗养机构要给出进一步治疗或救助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疗养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每批短期疗养的时间,原则上每批短期疗养的时间为10天—12天(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五章 短期疗养服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 短期疗养对象入住疗养机构时,疗养机构要举行欢迎仪式。短期疗养结束时,疗养机构要进行短期疗养满意度调查,举行欢送仪式。
第二十二条 疗养机构要为短期疗养对象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医疗室需备有日常急救药品,康复室需配备适合中老年人的健身器械设备,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拐杖、助行器、轮椅车等辅助器具。
第二十三条 疗养机构要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卫生等相关规定,为短期疗养对象提供安全健康的饮食,统一就餐,严防食物中毒,合理安排营养配餐。
第二十四条 疗养机构要为短期疗养对象提供整洁舒适的居住条件,做到室内无异味、无蝇、无蚊、无鼠、无臭虫、无蟑螂。护理人员要定期清扫房间,协助自理能力差的短期疗养对象整理床铺、换洗衣物、洗漱洗浴等。
第二十五条 疗养机构要开展健康体检、文娱活动、保健讲座、革命传统教育等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短期疗养对象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区域经济发展示范区等,提高短期疗养对象自我保健、自我护理意识,拓宽视野。
第六章 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疗养机构要采取多种渠道筹措短期疗养资金,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对短期疗养活动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短期疗养年度所需资金,应根据实施的上一年度短期疗养方案、疗养经费支出标准进行测算,首先应通过社会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纳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实施当年预拨资金、次年进行实际结算。短期疗养经费标准要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物质水平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短期疗养经费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中疗休养费的标准执行,统筹用于短期疗养对象伙食、住宿、交通、体检、药品、器械设备、辅助器具、生活和活动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付费解决。
第二十八条 短期疗养经费按疗养人数、疗养标准和疗养天数编制,由疗养机构包干使用。在核定的综合定额之内,各单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统筹使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要加强对疗养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短期疗养经费专款专用,对采用虚报疗养项目、人数、时间等方式骗取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短期疗养对象在短期疗养期间发生急症重症、超出疗养机构业务能力范围,需要转诊、抢救或采取特殊措施治疗的,疗养机构应及时通知短期疗养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短期疗养对象家属,经短期疗养对象家属同意后安排相关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如发生意外死亡,按相关规定或司法鉴定处置,疗养机构无过失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应定期检查疗养机构短期疗养任务实施情况,督促疗养机构按照短期疗养方案、标准完成年度短期疗养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要定期对疗养机构短期疗养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短期疗养服务承接主体选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疗养机构要明确专门人员,细化工作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从人员安排、医疗服务到娱乐活动、短途外出参观等,做到详尽细致,让短期疗养对象感到贴心,让家属觉得安心,确保人员安全。
第三十四条疗养机构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注重引进社工和志愿者提供专业服务,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大短期疗养活动的宣传力度,广泛营造优待和尊重优抚对象的舆论氛围。
第三十五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参加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的人数确定1—2名工作人员随行。工作人员陪同短期疗养对象参加活动的费用由疗养机构在短期疗养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他费用按差旅费有关规定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短期疗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负责解释。
附件:1.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表
2.疗养协议书
附件1
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表
备注:生活不能自理者或有新冠肺炎、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恶性肿瘤、精神病、严重器质心脏病等传染病和危急重病不列入疗养范围。
附件2
疗养协议书
甲方(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乙方(疗养机构):
丙方(短期疗养对象):
为做好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确保丙方短期疗养安全、顺利进行,丙方入住疗养机构前,与甲方、乙方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丙方入住疗养机构前须填写《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表》,经甲方同意,并经乙方审核,方可参加疗养。
二、短期疗养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要求丙方生活能够自理,无重大躯体疾病,丙方不得隐瞒病史,如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严重的器质性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疾病则不能参与疗养。丙方在疗养期间经检查发现有上述不适合在乙方疗养的疾病,乙方须及时向甲方通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丙方的疗养,并通知丙方家属将丙方接回或由乙方直接送回,所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三、由乙方根据短期疗养对象的数量,编好班、排,选定好班、排长,并造好花名册,以便甲、乙、丙三方的交接与管理。
四、由甲方提前告知丙方需携带好身份证原件及换洗衣物,疗养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五、短期疗养对象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帮助,自觉维护疗养集体的团结。
六、乙方要认真做好疗养服务工作,以满腔热情的服务态度和优良精湛的服务技术为短期疗养对象服务,提高短期疗养对象的满意率。
七、丙方如在疗养期间突发重病、急病,需送回原籍治疗或转院治疗的,乙方须及时通报甲方,由甲方通知丙方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派员前往疗养机构,共同妥善处理有关事宜。所发生医疗费用,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保障范围的,由丙方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由于部分优抚对象年高体弱,在疗养期间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等意想不到的情况,丙方及其家属(直系亲属)应理解并全面配合甲方、乙方做好相关工作,不得设置障碍。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结束疗养,需经乙方和丙方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
九、丙方在疗养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不得在外留宿或在住房留他人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外出,需书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能外出,并按时返回疗养机构。在疗养机构外发生的意外情况,疗养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期疗养时间为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丙方疗养时间结束或者须提前离开疗养机构,由乙方提前通知甲方,由甲方通知丙方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派员办理丙方离开疗养机构手续,不得无故拖延不走,否则发生费用自理。
十一、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或丙方家属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
2021年3月12日
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有效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疗养是指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依托优抚资源和社会疗养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提供短期的入住疗养、常规健康体检和开展政策宣传、保健讲座、文娱活动、红色教育等服务。
第三条 短期疗养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在工作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服务。
(二)在遴选对象上,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在服务内容上,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
(四)在方式方法上,坚持因地制宜、分期分批。
第四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是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助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做好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对象推荐等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退役军人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短期疗养机构(退役军人康复中心、优抚医院、其他医院和社会疗养机构等,以下统称疗养机构),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与疗养机构签订协议,由疗养机构负责短期疗养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短期疗养对象范围
第六条 参加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户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且本人自愿、家属同意;
(三)年龄原则上在70周岁以下,且生活能够自理,行动方便,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
(四)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退役后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等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
第七条 为加强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确定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对象时,应在符合参加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条件的基础上,重点筛选下列服役期间贡献较大或者退役后在地方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对象:
(一)残疾等级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
(三)服役期间立战时三等功以上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四)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五)退役后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退役军人。
第八条 已经参加过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组织的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原则上5年内不再安排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
第九条短期疗养对象在疗养期间,需遵守疗养机构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对违反管理规定、不配合工作且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短期疗养对象,疗养机构应当向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报告,经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审核同意后,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回住地,同时终止疗养。
第十条优抚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
(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及以上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或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者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三章 短期疗养对象库管理、年度方案制定和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短期疗养对象库管理。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负责建立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对象库(以下简称对象库)。对象库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统一管理,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做好对象库人员入库推荐和审核等工作。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组织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对象库管理规定,做好对象库入库申报工作,规范申报程序,经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短期疗养对象纳入对象库管理,并根据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入库的短期疗养对象进行排序。排序情况作为年度确定短期疗养对象的重要依据,排名靠前的优先纳入年度短期疗养计划。对象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要将对象库的入库、排序、退库等情况及时告知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对象库管理规定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以及其他资金筹措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短期疗养方案。
第十三条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每年按照年度短期疗养方案和对象库排序情况,组织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短期疗养对象申报工作,排名靠前且有意愿参加短期疗养的,经审核后确定为年度短期疗养对象。具体程序为:
(一)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提供的对象排序名单,组织有意愿的短期疗养对象申报。短期疗养对象填写《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照本办法进行初审后,在《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
(二)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的短期疗养对象进行复核后,在《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三)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对各市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按排序先后最终确定本年度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对象名单。
第十四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短期疗养,应当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要指导疗养机构根据年度短期疗养方案及短期疗养对象名单,组织优抚对象参加短期疗养。短期疗养对象入住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要与疗养机构、短期疗养对象签订短期疗养协议,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以及三方义务、责任等事项。疗养结束后,短期疗养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疗养机构。
第四章 疗养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疗养机构应加强与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计划认真组织短期疗养对象参加短期疗养。
第十七条 短期疗养对象入住疗养机构后,疗养机构应合理安排住宿,科学调节食谱,为短期疗养对象进行常规健康体检,检查项目由疗养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疗养机构要在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针对短期疗养活动,建立健全短期疗养对象登记、档案管理、饮食安全、经费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专项规章制度,为短期疗养对象提供温馨、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九条 疗养机构应当定期将短期疗养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对在体检中发现有较重疾病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的短期疗养对象,疗养机构要给出进一步治疗或救助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疗养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每批短期疗养的时间,原则上每批短期疗养的时间为10天—12天(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五章 短期疗养服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 短期疗养对象入住疗养机构时,疗养机构要举行欢迎仪式。短期疗养结束时,疗养机构要进行短期疗养满意度调查,举行欢送仪式。
第二十二条 疗养机构要为短期疗养对象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医疗室需备有日常急救药品,康复室需配备适合中老年人的健身器械设备,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拐杖、助行器、轮椅车等辅助器具。
第二十三条 疗养机构要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卫生等相关规定,为短期疗养对象提供安全健康的饮食,统一就餐,严防食物中毒,合理安排营养配餐。
第二十四条 疗养机构要为短期疗养对象提供整洁舒适的居住条件,做到室内无异味、无蝇、无蚊、无鼠、无臭虫、无蟑螂。护理人员要定期清扫房间,协助自理能力差的短期疗养对象整理床铺、换洗衣物、洗漱洗浴等。
第二十五条 疗养机构要开展健康体检、文娱活动、保健讲座、革命传统教育等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短期疗养对象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区域经济发展示范区等,提高短期疗养对象自我保健、自我护理意识,拓宽视野。
第六章 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疗养机构要采取多种渠道筹措短期疗养资金,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对短期疗养活动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短期疗养年度所需资金,应根据实施的上一年度短期疗养方案、疗养经费支出标准进行测算,首先应通过社会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纳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实施当年预拨资金、次年进行实际结算。短期疗养经费标准要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物质水平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短期疗养经费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中疗休养费的标准执行,统筹用于短期疗养对象伙食、住宿、交通、体检、药品、器械设备、辅助器具、生活和活动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付费解决。
第二十八条 短期疗养经费按疗养人数、疗养标准和疗养天数编制,由疗养机构包干使用。在核定的综合定额之内,各单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统筹使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要加强对疗养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短期疗养经费专款专用,对采用虚报疗养项目、人数、时间等方式骗取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短期疗养对象在短期疗养期间发生急症重症、超出疗养机构业务能力范围,需要转诊、抢救或采取特殊措施治疗的,疗养机构应及时通知短期疗养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短期疗养对象家属,经短期疗养对象家属同意后安排相关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如发生意外死亡,按相关规定或司法鉴定处置,疗养机构无过失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应定期检查疗养机构短期疗养任务实施情况,督促疗养机构按照短期疗养方案、标准完成年度短期疗养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要定期对疗养机构短期疗养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短期疗养服务承接主体选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疗养机构要明确专门人员,细化工作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从人员安排、医疗服务到娱乐活动、短途外出参观等,做到详尽细致,让短期疗养对象感到贴心,让家属觉得安心,确保人员安全。
第三十四条疗养机构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注重引进社工和志愿者提供专业服务,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大短期疗养活动的宣传力度,广泛营造优待和尊重优抚对象的舆论氛围。
第三十五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参加自治区本级短期疗养的人数确定1—2名工作人员随行。工作人员陪同短期疗养对象参加活动的费用由疗养机构在短期疗养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他费用按差旅费有关规定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短期疗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负责解释。
附件:1.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表
2.疗养协议书
附件1
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表
备注:生活不能自理者或有新冠肺炎、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恶性肿瘤、精神病、严重器质心脏病等传染病和危急重病不列入疗养范围。
附件2
疗养协议书
甲方(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乙方(疗养机构):
丙方(短期疗养对象):
为做好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确保丙方短期疗养安全、顺利进行,丙方入住疗养机构前,与甲方、乙方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丙方入住疗养机构前须填写《自治区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表》,经甲方同意,并经乙方审核,方可参加疗养。
二、短期疗养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要求丙方生活能够自理,无重大躯体疾病,丙方不得隐瞒病史,如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严重的器质性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疾病则不能参与疗养。丙方在疗养期间经检查发现有上述不适合在乙方疗养的疾病,乙方须及时向甲方通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丙方的疗养,并通知丙方家属将丙方接回或由乙方直接送回,所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三、由乙方根据短期疗养对象的数量,编好班、排,选定好班、排长,并造好花名册,以便甲、乙、丙三方的交接与管理。
四、由甲方提前告知丙方需携带好身份证原件及换洗衣物,疗养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五、短期疗养对象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帮助,自觉维护疗养集体的团结。
六、乙方要认真做好疗养服务工作,以满腔热情的服务态度和优良精湛的服务技术为短期疗养对象服务,提高短期疗养对象的满意率。
七、丙方如在疗养期间突发重病、急病,需送回原籍治疗或转院治疗的,乙方须及时通报甲方,由甲方通知丙方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派员前往疗养机构,共同妥善处理有关事宜。所发生医疗费用,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保障范围的,由丙方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由于部分优抚对象年高体弱,在疗养期间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等意想不到的情况,丙方及其家属(直系亲属)应理解并全面配合甲方、乙方做好相关工作,不得设置障碍。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结束疗养,需经乙方和丙方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
九、丙方在疗养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不得在外留宿或在住房留他人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外出,需书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能外出,并按时返回疗养机构。在疗养机构外发生的意外情况,疗养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期疗养时间为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丙方疗养时间结束或者须提前离开疗养机构,由乙方提前通知甲方,由甲方通知丙方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派员办理丙方离开疗养机构手续,不得无故拖延不走,否则发生费用自理。
十一、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或丙方家属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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