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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桂退役军人发〔2019〕5号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节日慰问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31 10:2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

  为做好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工作,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对优抚对象的亲切关怀,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节日慰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慰问对象范围

  户籍地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残疾军人( 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烈属( 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二、慰问标准

  慰问金( 或慰问品) 标准为: “八一”建军节调整为200 元/人,春节慰问标准不变(200 元/人)。退休后进入社区管理( 含倒闭、破产企业) 的参战退役人员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负责慰问。其他优抚对象的慰问活动由各地按照以往惯例自行组织。

  三、经费来源

  “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的慰问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和市县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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