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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 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2-12-26 16:57  来源:城中区沿江街道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

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现就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Q

问题一:新增加产假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

A


答: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的女职工,可以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享受新增加的产假;新《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休完的,不再享受新增加的产假。

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包括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和我区增加的五十天假期。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即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假,具体内容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生育一孩的新增加产假十天,生育二孩的新增加产假二十天,生育三孩的新增加产假三十天。


Q

问题二:育儿假中的“每年”如何界定?

A

答: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立了育儿假。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例如,孩子2022年3月18日出生,在孩子满3周岁前,每年3月18日至次年3月17日算一年。



Q

问题三:符合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A

答:符合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生育假比照生育三孩的规定执行。



Q

问题四:生育假假期如何计算?生育假怎么休

A


答:新《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包括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假期按自然日计算。

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产前检查陪护假根据产前检查的需要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五天。男方护理假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二十五天。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3周岁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

来源:广西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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