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通知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口发〔2005〕25号)
  发布日期:2021-06-07 09:22  来源: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根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5]23)要求,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实施办法

    为了使全区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稳步开展,准确地确认奖励扶助对象,根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5]23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原则

    (一)计划生育的原则。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部分农民夫妻实行奖励扶助。凡生育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二)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的原则。尊重历史,按阶段生育政策确认界定奖励扶助对象,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各地可从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不予登记。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以本人户口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1)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对象是指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自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其生育行为没有违反自治区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

   2)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依照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如下:

①197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桂革发[1979]267号文件;

②1982年广西区党委、区人民政府桂发〔1982〕77号文件;

③1985年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46号文件;

④198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⑤198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⑥199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⑦199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⑧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⑨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⑩200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3)1973年之前结婚生育的夫妻,其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桂革发〔1979〕267号文件为依据。

3. 曾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2)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4)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5)本人及配偶现存的1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继子女或收养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当年12月 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5.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

2.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

3.户口不在本乡(镇)的。

4.受到刑法处罚,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满的。

5.1979年11月6日以后生育孩子间隔不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

6.生育时年龄不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年内满60周岁的前一年份的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修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交村委会。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二)村委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村委会依照确认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交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等群众组织评议,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后,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议,村委会主任应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等材料于当年4月3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干部对村委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资料逐户入户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式样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的村务公开栏和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同时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由乡(镇)长在《申报表》审签和加盖公章后,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及整理后的个人档案资料(一人一档)在当年5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并公布

(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其所在的村委会及其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并于7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信息通过国家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报市人口计生委。

 (五) 市人口计生委质量抽查、复核并备案

市人口计生委要对所辖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复核。在汇总确认各县(市、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的基础上,通过国家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于9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六)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质量抽查、备案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对市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质量抽查,并于10月20日前将汇总的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自治区财政厅和代发机构,同时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

    四、组织管理

     (一)奖励扶助对象调查确认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调查登记和申报审批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二)自治区、市人口计生委对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的审核质量进行监督;对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取消资格,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另行下发)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人的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市人口计生委应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请示,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自治区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给予解释,保证对象确认的准确性。严禁各地擅自开口子,放宽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五、其他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附:

    1.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修

改表)

2.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申报表

(修改表)的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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