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医疗机构、相关经营单位、学校、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自治区疾控局办公室、自治区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实施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以及《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实施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印发2024年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实施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内容
1.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2.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
3.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4.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
(二)广西随机监督抽查内容
消毒产品经营企业经营情况。
二、监督抽查任务抽取与下达
(一)2024年广西实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除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专业外)在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中抽取,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负责任务发放(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在国家信息平台外另行发放)。广西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根据计划制定任务抽取规则、方式及名单,按属地管理原则分配抽查任务。
(二)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国家和广西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国家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被抽取的卫生监督员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城区卫生监督机构发函说明情况、统一收集名单并加盖公章,报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审核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城区卫生监督所不得擅自合并或删除有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底档。
(三)抽查任务中涉及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三、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区卫生监督所要做好与市本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二)区卫生监督所除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要积极探索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四、工作要求
(一)区卫生监督所要根据本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卫生健康国家随机监督抽查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的通知》和自治区疾控局办公室下发的《2024年卫生健康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自治区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使用补助资金,全面完成抽查任务,实现绩效目标。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附件:1.2024年广西实施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4年广西实施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4年广西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4年广西实施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4年广西实施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28日
附件1
2024年广西实施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
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及人均面积和水质。
(二)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监督供水单位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全面落实饮用水水质要求。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档案。推进落实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管理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建立完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和监督信息平台。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二、抽查及结果报送要求
(一)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游泳场所的检测项目须增加浸脚池游离性余氯,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请于2024年8月15日前完成)。目前尚不能通过监督信息报告卡上报的数据信息,需以网络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区卫生监督所11月15日前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监督所。
(二)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查、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区卫生监督所要强化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促进协同监管。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柳州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表:1.2024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4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年涉水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2024年供水单位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6.2024年供水单位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7.2024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8.2024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附表1
2024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中小学校及高校 | 辖区学校总数的20%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c),包括教室灯具(d)、考试试卷(e)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f)、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按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按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等情况。(g)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1.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指达到《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40070)相关规定情况。
d.灯具检查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色温、显色指数、蓝光。可通过现场查看灯具标志标识及索证资料来完成。对于GB7001中不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根据IEC/TR 62778进行蓝光危害评估,黑板局部照明灯或教室一般照明灯中有一种不合格即判定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默认蓝光合格。
e.考试试卷检查包括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可通过实验室检测或现场查看索证资料来完成。
f.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g.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5条、4.6条规定的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的要求。
附表2
2024 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
游泳场所 |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a)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 1.游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d)、化合性余氯(d)、臭氧(d)、氧化还原电位(d)、氰尿酸(d)、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 室内空气中CO2、CO、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住宿场所 | 辖区总数25%(a)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
沐浴场所 | 辖区总数16%(a)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 ||
美容美发场所 | 辖区总数8%(a)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 ||
其他公共场所 | 辖区全部候车(机、船)室。辖区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60户,影剧院40户,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博物馆、展览馆共80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a) | 室内空气中CO2、CO、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
集中空调 | 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100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b)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b)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c)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 1.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f) 2.送风质量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g) 3.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g) |
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5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
b.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10013-2023)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c.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d.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仅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臭氧仅使用臭氧消毒时要求,氰尿酸仅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时要求,氧化还原电位仅采用氯和臭氧消毒时要求。
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f.使用非开放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附表3
202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城市集中式供水(a) | 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经消毒情况; 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d); 7.排查水质指标达标情况(e)。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农村集中式供水(b) |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水厂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4.水质经净化、消毒处理情况。 | |
辖区每个乡镇抽查10%的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c) | |||
每个县(区)、县级市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c) |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 | |
二次供水 | 每个县(区)抽查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c)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3.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4.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含小型集中式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除城市城区和县城之外的集中式供水。
c.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d.开展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e.查阅供水单位检测资料,排查出厂水高氯酸盐、乙草胺、硝酸盐、浑浊度、高锰酸钾指数、游离氯、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等9项指标达标情况。
附表4
2024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产品类别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承 担 单 位 | 检测项目(a) |
输配水设备 水处理材料 化学处理剂 | 辖区内共10个生产企业,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任务抽取清单中抽取到的单位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辖区内共10个实体经营单位(b),含6个城市经营单位、4个乡镇经营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贺州、河池、崇左市辖区内3个实体经营单位,含2个经营单位、1个乡镇经营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 | --- | |
水质处理器 | 辖区内30%的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查1-2个产品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任务抽取清单中抽取到的单位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辖区内10个实体经营单位(b),含6个城市经营单位、4个乡镇经营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来宾市辖区内3个实体经营单位,含1个城市经营单位、1个乡镇经营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 | --- | |
辖区内50个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不足的全部抽查,检查网店所有产品。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全区14个市每个市抽查5家,不足的全部抽查。 | ||
进口涉水产品 | 辖区内30%的在华责任单位,每个单位抽查1-3种产品。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 | 辖区内5个经营单位(b),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各承担1-2个经营单位。 | 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 |
a.无负压供水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合理缺项。
b.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附表5
2024年供水单位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辖区内城市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内二次供水 | 辖区内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内农村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 ||||
水厂总数 | 建立档案数(a) | 单位/设施总数 | 建立档案数(a)(b) | 水厂/设施总数 | 建立档案数(a) | 水厂/设施总数 | 建立档案数(a) |
a.指按照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卫生监督信息并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查阅的档案数。
b.指以单位数或者设施数对应统计的档案数。
附表6
2024年供水单位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9项水质指标(a) | 6项水质指标 | 色度 | 浑浊度 | 臭和味 | 肉眼可见物 | pH | 消毒剂余量 | ||||||||
排查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b) | 检测单位数(c) | 合格单位数(d)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
城市集中式供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次供水 | --- | |||||||||||||||
农村集中式供水(e) | --- | |||||||||||||||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f) | --- |
a.指GB5749-2022新增或提高限值要求的9项水质指标,即高氯酸盐、乙草胺、硝酸盐、浑浊度、高锰酸钾指数、游离氯、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
b.排查的9项指标全部符合GB5749-2022的供水单位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
c.二次供水指检测设施数。
d.为表中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等6项检测项目均合格的供水单位或二次供水设施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或设施。
e.为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集中式供水。
f.为农村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附表7
2024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检查设施数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设施数 | 检查的二次供水设施中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设施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 (万元) | ||
供管水人员健康 体检和培训 | 设施卫生防护及 周围环境 | 储水设备定期 清洗消毒 | ||||
附表8
2024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辖区内 单位数 | 检查 单位数 | 单位 合格数(a) | 检查 产品数 | 产品检查合格数(b) | 发现无证产品数 | 检测 产品数 | 产品检测合格数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在华责任单位 | |||||||||||
城市实体经销单位 | -- | — | — | ||||||||
乡镇实体经销单位 | -- | — | — | ||||||||
网店 | -- | — | —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c) |
a.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检查和检测均合格的单位数。
b.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说明书均合格的产品数。
c.产品数指应用现场数。
附件2
2024年广西实施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主要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主要检查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况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备案范围开展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超出诊疗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二、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与自治区疾控局综合监督处根据有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要求和数量确定我区任务清单,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负责任务发放。各地根据任务清单,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好任务落实,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可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上以“日常监督”形式进行建档、填报。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数据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向被监督单位开具监督检查执法文书等工作。因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在国家信息平台外发放,无法自动统计任务进展情况,需另外报送附表2的电子版以便汇总统计,其他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报表。区卫生监督所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全年总结及其相应附表2、8报送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附表:1.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4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4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4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6.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完成情况表
附表1
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
用人单位 | 抽查用人单位数量全区不得低于3400家。 | 1.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 | 1.是否按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落实及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2.职业卫生培训 |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 ||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 ||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1.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和公布; 2.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 ||
6.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 ||
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
8.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1.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 2.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
注:重点检查内容中“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必查项。
附表2
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辖区单位数 | 抽查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 | 职业卫生培训 | 建设项目“三同时”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卫生培训不合格单位数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不合格单位数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合格单位数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防护用品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不合格单位数 |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不合格单位数 | 未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警告单位数 | 罚款(万元) | 责令停止作业单位数和提请关闭单位数 | ||||
用人 单位 |
附表3
2024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国家
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 20%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
2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50% | 1.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3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50% |
附表4
2024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职业病人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核医学诊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治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 (万元) | ||||||
放射诊疗机构 | ||||||||||||||||||||
合计 |
附表5
2024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 情况 | |||||||||||
未在备案范围内开展工作单位数 |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 (万元) | |||
职业健康检查 机构 | ||||||||||||||
合计 |
附表6
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完成情况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项目 | 任务单数 (家) | 监督完成 (家) | 任务完成 (家) | 任务关闭 (家) | 未完成 (家) | 监督完成率% | 案件数 | 罚款 | 完成率% | 完结率% |
职业卫生 用人单位 国抽任务 |
统计时段:2024年 月 日至 月 日
附件3
2024年广西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15%二级以上医院、5%一级医院、2%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20%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中对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100%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犬伤门诊预防接种监督检查全覆盖。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美容医院、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五)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到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对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请于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请区卫生监督所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监督所。
附表:1.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2.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附表1
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区
监督评价结果 | |||||||||||||||||||||||||||||
监督类别 | 单位 | 综合管理 | 预防接种管理 | 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 | |||||||||||||||||||||||||
评价单位 | 优秀 单位 | 合格 单位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 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
总计 | |||||||||||||||||||||||||||||
医疗 机构 | 小计 | ||||||||||||||||||||||||||||
三级 | |||||||||||||||||||||||||||||
二级 | |||||||||||||||||||||||||||||
一级 | |||||||||||||||||||||||||||||
基层 (其中诊所) | |||||||||||||||||||||||||||||
疾控机构 | |||||||||||||||||||||||||||||
采供血机构 | / | / | / | / | / | / | / |
附表1续
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类别 | 监督评价结果 | ||||||||||||||||||||||||||||
传染病疫情控制 |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 医疗废物处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 ||||||||||||||||||||||||||
评价 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 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 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 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 ||
总计 | |||||||||||||||||||||||||||||
医疗机构 | 小计 | ||||||||||||||||||||||||||||
三级 | |||||||||||||||||||||||||||||
二级 | |||||||||||||||||||||||||||||
一级 | |||||||||||||||||||||||||||||
基层 (其中诊所) | |||||||||||||||||||||||||||||
疾控机构 | |||||||||||||||||||||||||||||
采供血机构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2
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区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 | 检查 机构数 | 发现违法行为 机构数 | 案件数 | 行政 处分 人员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吊证 (家) | 警告 (家) | 罚款 (家)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 | ||||||
三级医院 | ||||||||||
二级医院 | ||||||||||
一级医院 | ||||||||||
基层医疗机构 (其中诊所) | ||||||||||
疾控机构 | ||||||||||
采供血机构 | ||||||||||
合计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4
2024年广西实施国家消毒产品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营单位:自治区抽查辖区线上线下经营单位如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等不少于200家,其中南宁市不少于20家,其他各市不少于15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产品索证、产品查验和广告宣传。其中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重点检查经营的抗(抑)菌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抽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要于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个案填报直接生成,需填报汇总表上报信息。
附表:1.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
2.2024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附表1
★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市
抽检经营使用单位数 | 抽检产品数 | 不合格产品数 | 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数 | 标签说明书不规范产品数 | 违法违规宣传疗效产品数 |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规范产品数 | 立案数 | 行政处罚企业数 | 曝光违法单位数 | |||
警告 | 罚款 | 罚款(万元) | 其他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2
★2024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市
序 号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批 号 |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 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 检测报告结果 | 备 注 |
1 | ||||||
2 | ||||||
3 |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5
2024年广西实施医疗卫生国家随机
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监督。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活动)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管理情况。
3.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 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二)医疗美容机构监督。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超出适应症范围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篡
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三、结果报送要求
(一)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医疗卫生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二)区卫生监督所请于11月15日前将全区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含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盖章扫描件报送市卫生监督所。
(三)区卫监所要强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政策要求但无行政处罚依据的,要下达监督意见书,同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按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柳州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表:1.2024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4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4年医疗美容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4年医疗美容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4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4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4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 | 12% |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活动)管理 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管理情况。 3.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收费管理、医保基金 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 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 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 根据各医疗机 构业务开展情 况,检查内容可 合理缺项。 |
2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5% | ||
3 | 卫生院 | |||
4 | 村卫生室(所) | |||
5 | 诊 所 | |||
其他医疗机构 |
附表2
2024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數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 医疗技术与生物医学研究管理 | 医疗文书管理 | 政策落实 | 查处案件數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吊销 《医 疗机 构执 业许 可 证》 单位 数 | 吊销诊疗科目单位数 | |||||||||||||||||||||
执业许可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 机构 诊疗 活动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单 位数 |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外国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台湾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乡村医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禁止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限制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生物 医学 研究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单 位数 |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抽查重点病历不合格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开设营利性药店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加价销售医用耗材单位 | 公立 医疗 机构 薪酬 与业 务收 入挂 钩单 位数 | |||||||
医院(含中医院, 妇幼保健院) |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
卫生院 | ||||||||||||||||||||||||||||||
村卫生室(所) | ||||||||||||||||||||||||||||||
诊所 | ||||||||||||||||||||||||||||||
其他医疗机构 | ||||||||||||||||||||||||||||||
合计 |
附表3
2024年医疗美容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 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疗美容机构 | 50% |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超出适应症范围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 | 20% |
附表4
2024年医疗美容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 内机 构总 数 | 检查机构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医疗 美容 机构 执业 资质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机 构数 | 未按照 备案的 医疗美 容项目 级别开 展医疗 美容服 务机构 数 | 使用非 卫生技 术人员 开展医 疗美容 服务机 构数 | 执业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护士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机 构数 | 药物管理不符 合要求机构数 | 医疗器 械管理 不符合 要求机 构数 | 医疗 美容 广告 发布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机 构数 | 医疗文 书管理 不符合 要求机 构数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 金额 (万元 ) | 吊销 执业 机构 许可 证机 构数 | 吊销人员资格证机 构数 | |||
医疗美容 机构 | ||||||||||||||||
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 | ||||||||||||||||
合计 |
附表5
2024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妇幼保健机构 | 50%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50% |
附表6
2024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制度建立情况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执业机构许可证单位数 | 吊销人员资格证单位数 | ||||||||||||||||||||
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机构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 人员未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进行登记查验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单位数 | 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未按要求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单位数 |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 病历、记录、档案等文书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 未按要求设置禁止“两非”警示标志单位数 | 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单位数 | 存在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代孕、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单位数 | 未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初生缺陷报告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单位数 | 不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单位数 | |||||||
妇幼保健机构 |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
合计 |
(信息员:温华,审核领导:杜娟,联系方式:2616146)
辖区各医疗机构、相关经营单位、学校、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自治区疾控局办公室、自治区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实施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以及《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实施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印发2024年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实施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内容
1.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2.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
3.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4.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
(二)广西随机监督抽查内容
消毒产品经营企业经营情况。
二、监督抽查任务抽取与下达
(一)2024年广西实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除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专业外)在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中抽取,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负责任务发放(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在国家信息平台外另行发放)。广西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根据计划制定任务抽取规则、方式及名单,按属地管理原则分配抽查任务。
(二)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国家和广西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国家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被抽取的卫生监督员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城区卫生监督机构发函说明情况、统一收集名单并加盖公章,报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审核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城区卫生监督所不得擅自合并或删除有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底档。
(三)抽查任务中涉及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三、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区卫生监督所要做好与市本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二)区卫生监督所除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要积极探索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四、工作要求
(一)区卫生监督所要根据本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卫生健康国家随机监督抽查项目自治区补助资金的通知》和自治区疾控局办公室下发的《2024年卫生健康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自治区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使用补助资金,全面完成抽查任务,实现绩效目标。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附件:1.2024年广西实施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4年广西实施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4年广西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4年广西实施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4年广西实施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28日
附件1
2024年广西实施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
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及人均面积和水质。
(二)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监督供水单位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全面落实饮用水水质要求。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档案。推进落实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管理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建立完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和监督信息平台。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二、抽查及结果报送要求
(一)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游泳场所的检测项目须增加浸脚池游离性余氯,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请于2024年8月15日前完成)。目前尚不能通过监督信息报告卡上报的数据信息,需以网络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区卫生监督所11月15日前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监督所。
(二)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查、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区卫生监督所要强化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促进协同监管。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柳州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表:1.2024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4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年涉水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2024年供水单位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6.2024年供水单位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7.2024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8.2024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附表1
2024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中小学校及高校 | 辖区学校总数的20%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c),包括教室灯具(d)、考试试卷(e)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f)、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按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按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等情况。(g)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1.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指达到《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40070)相关规定情况。
d.灯具检查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色温、显色指数、蓝光。可通过现场查看灯具标志标识及索证资料来完成。对于GB7001中不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根据IEC/TR 62778进行蓝光危害评估,黑板局部照明灯或教室一般照明灯中有一种不合格即判定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默认蓝光合格。
e.考试试卷检查包括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可通过实验室检测或现场查看索证资料来完成。
f.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g.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5条、4.6条规定的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的要求。
附表2
2024 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
游泳场所 |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a)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 1.游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d)、化合性余氯(d)、臭氧(d)、氧化还原电位(d)、氰尿酸(d)、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 室内空气中CO2、CO、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住宿场所 | 辖区总数25%(a)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
沐浴场所 | 辖区总数16%(a)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 ||
美容美发场所 | 辖区总数8%(a)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 ||
其他公共场所 | 辖区全部候车(机、船)室。辖区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60户,影剧院40户,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博物馆、展览馆共80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a) | 室内空气中CO2、CO、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
集中空调 | 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100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b)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b)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c)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 1.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f) 2.送风质量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g) 3.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g) |
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5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
b.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10013-2023)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c.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d.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仅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臭氧仅使用臭氧消毒时要求,氰尿酸仅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时要求,氧化还原电位仅采用氯和臭氧消毒时要求。
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f.使用非开放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附表3
202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城市集中式供水(a) | 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经消毒情况; 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d); 7.排查水质指标达标情况(e)。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农村集中式供水(b) |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水厂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4.水质经净化、消毒处理情况。 | |
辖区每个乡镇抽查10%的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c) | |||
每个县(区)、县级市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c) |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 | |
二次供水 | 每个县(区)抽查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c)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3.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4.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含小型集中式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除城市城区和县城之外的集中式供水。
c.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d.开展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e.查阅供水单位检测资料,排查出厂水高氯酸盐、乙草胺、硝酸盐、浑浊度、高锰酸钾指数、游离氯、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等9项指标达标情况。
附表4
2024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产品类别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承 担 单 位 | 检测项目(a) |
输配水设备 水处理材料 化学处理剂 | 辖区内共10个生产企业,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任务抽取清单中抽取到的单位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辖区内共10个实体经营单位(b),含6个城市经营单位、4个乡镇经营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贺州、河池、崇左市辖区内3个实体经营单位,含2个经营单位、1个乡镇经营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 | --- | |
水质处理器 | 辖区内30%的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查1-2个产品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任务抽取清单中抽取到的单位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辖区内10个实体经营单位(b),含6个城市经营单位、4个乡镇经营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来宾市辖区内3个实体经营单位,含1个城市经营单位、1个乡镇经营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 | --- | |
辖区内50个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不足的全部抽查,检查网店所有产品。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全区14个市每个市抽查5家,不足的全部抽查。 | ||
进口涉水产品 | 辖区内30%的在华责任单位,每个单位抽查1-3种产品。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 | 辖区内5个经营单位(b),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各承担1-2个经营单位。 | 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 |
a.无负压供水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合理缺项。
b.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附表5
2024年供水单位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辖区内城市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内二次供水 | 辖区内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内农村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 ||||
水厂总数 | 建立档案数(a) | 单位/设施总数 | 建立档案数(a)(b) | 水厂/设施总数 | 建立档案数(a) | 水厂/设施总数 | 建立档案数(a) |
a.指按照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卫生监督信息并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查阅的档案数。
b.指以单位数或者设施数对应统计的档案数。
附表6
2024年供水单位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9项水质指标(a) | 6项水质指标 | 色度 | 浑浊度 | 臭和味 | 肉眼可见物 | pH | 消毒剂余量 | ||||||||
排查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b) | 检测单位数(c) | 合格单位数(d)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
城市集中式供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次供水 | --- | |||||||||||||||
农村集中式供水(e) | --- | |||||||||||||||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f) | --- |
a.指GB5749-2022新增或提高限值要求的9项水质指标,即高氯酸盐、乙草胺、硝酸盐、浑浊度、高锰酸钾指数、游离氯、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
b.排查的9项指标全部符合GB5749-2022的供水单位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
c.二次供水指检测设施数。
d.为表中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等6项检测项目均合格的供水单位或二次供水设施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或设施。
e.为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集中式供水。
f.为农村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附表7
2024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检查设施数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设施数 | 检查的二次供水设施中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设施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 (万元) | ||
供管水人员健康 体检和培训 | 设施卫生防护及 周围环境 | 储水设备定期 清洗消毒 | ||||
附表8
2024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辖区内 单位数 | 检查 单位数 | 单位 合格数(a) | 检查 产品数 | 产品检查合格数(b) | 发现无证产品数 | 检测 产品数 | 产品检测合格数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在华责任单位 | |||||||||||
城市实体经销单位 | -- | — | — | ||||||||
乡镇实体经销单位 | -- | — | — | ||||||||
网店 | -- | — | —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c) |
a.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检查和检测均合格的单位数。
b.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说明书均合格的产品数。
c.产品数指应用现场数。
附件2
2024年广西实施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主要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主要检查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况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备案范围开展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超出诊疗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二、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与自治区疾控局综合监督处根据有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要求和数量确定我区任务清单,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负责任务发放。各地根据任务清单,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好任务落实,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可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上以“日常监督”形式进行建档、填报。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数据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向被监督单位开具监督检查执法文书等工作。因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在国家信息平台外发放,无法自动统计任务进展情况,需另外报送附表2的电子版以便汇总统计,其他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报表。区卫生监督所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全年总结及其相应附表2、8报送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附表:1.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4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4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4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6.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完成情况表
附表1
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
用人单位 | 抽查用人单位数量全区不得低于3400家。 | 1.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 | 1.是否按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落实及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2.职业卫生培训 |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 ||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 ||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1.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和公布; 2.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 ||
6.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 ||
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
8.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1.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 2.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
注:重点检查内容中“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必查项。
附表2
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辖区单位数 | 抽查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 | 职业卫生培训 | 建设项目“三同时”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卫生培训不合格单位数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不合格单位数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合格单位数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防护用品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不合格单位数 |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不合格单位数 | 未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警告单位数 | 罚款(万元) | 责令停止作业单位数和提请关闭单位数 | ||||
用人 单位 |
附表3
2024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国家
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 20%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
2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50% | 1.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3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50% |
附表4
2024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职业病人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核医学诊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治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 (万元) | ||||||
放射诊疗机构 | ||||||||||||||||||||
合计 |
附表5
2024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 情况 | |||||||||||
未在备案范围内开展工作单位数 |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 (万元) | |||
职业健康检查 机构 | ||||||||||||||
合计 |
附表6
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完成情况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项目 | 任务单数 (家) | 监督完成 (家) | 任务完成 (家) | 任务关闭 (家) | 未完成 (家) | 监督完成率% | 案件数 | 罚款 | 完成率% | 完结率% |
职业卫生 用人单位 国抽任务 |
统计时段:2024年 月 日至 月 日
附件3
2024年广西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15%二级以上医院、5%一级医院、2%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20%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中对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100%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犬伤门诊预防接种监督检查全覆盖。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美容医院、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五)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到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对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请于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请区卫生监督所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监督所。
附表:1.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2.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附表1
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区
监督评价结果 | |||||||||||||||||||||||||||||
监督类别 | 单位 | 综合管理 | 预防接种管理 | 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 | |||||||||||||||||||||||||
评价单位 | 优秀 单位 | 合格 单位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 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
总计 | |||||||||||||||||||||||||||||
医疗 机构 | 小计 | ||||||||||||||||||||||||||||
三级 | |||||||||||||||||||||||||||||
二级 | |||||||||||||||||||||||||||||
一级 | |||||||||||||||||||||||||||||
基层 (其中诊所) | |||||||||||||||||||||||||||||
疾控机构 | |||||||||||||||||||||||||||||
采供血机构 | / | / | / | / | / | / | / |
附表1续
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类别 | 监督评价结果 | ||||||||||||||||||||||||||||
传染病疫情控制 |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 医疗废物处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 ||||||||||||||||||||||||||
评价 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 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 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 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 ||
总计 | |||||||||||||||||||||||||||||
医疗机构 | 小计 | ||||||||||||||||||||||||||||
三级 | |||||||||||||||||||||||||||||
二级 | |||||||||||||||||||||||||||||
一级 | |||||||||||||||||||||||||||||
基层 (其中诊所) | |||||||||||||||||||||||||||||
疾控机构 | |||||||||||||||||||||||||||||
采供血机构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2
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区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 | 检查 机构数 | 发现违法行为 机构数 | 案件数 | 行政 处分 人员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吊证 (家) | 警告 (家) | 罚款 (家)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 | ||||||
三级医院 | ||||||||||
二级医院 | ||||||||||
一级医院 | ||||||||||
基层医疗机构 (其中诊所) | ||||||||||
疾控机构 | ||||||||||
采供血机构 | ||||||||||
合计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4
2024年广西实施国家消毒产品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营单位:自治区抽查辖区线上线下经营单位如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等不少于200家,其中南宁市不少于20家,其他各市不少于15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产品索证、产品查验和广告宣传。其中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重点检查经营的抗(抑)菌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抽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要于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个案填报直接生成,需填报汇总表上报信息。
附表:1.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
2.2024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附表1
★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市
抽检经营使用单位数 | 抽检产品数 | 不合格产品数 | 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数 | 标签说明书不规范产品数 | 违法违规宣传疗效产品数 |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规范产品数 | 立案数 | 行政处罚企业数 | 曝光违法单位数 | |||
警告 | 罚款 | 罚款(万元) | 其他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2
★2024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市
序 号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批 号 |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 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 检测报告结果 | 备 注 |
1 | ||||||
2 | ||||||
3 |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5
2024年广西实施医疗卫生国家随机
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监督。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活动)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管理情况。
3.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 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二)医疗美容机构监督。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超出适应症范围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篡
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三、结果报送要求
(一)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医疗卫生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二)区卫生监督所请于11月15日前将全区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含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盖章扫描件报送市卫生监督所。
(三)区卫监所要强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政策要求但无行政处罚依据的,要下达监督意见书,同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按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柳州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表:1.2024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4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4年医疗美容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4年医疗美容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4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4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4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 | 12% |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活动)管理 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管理情况。 3.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收费管理、医保基金 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 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 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 根据各医疗机 构业务开展情 况,检查内容可 合理缺项。 |
2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5% | ||
3 | 卫生院 | |||
4 | 村卫生室(所) | |||
5 | 诊 所 | |||
其他医疗机构 |
附表2
2024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數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 医疗技术与生物医学研究管理 | 医疗文书管理 | 政策落实 | 查处案件數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吊销 《医 疗机 构执 业许 可 证》 单位 数 | 吊销诊疗科目单位数 | |||||||||||||||||||||
执业许可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 机构 诊疗 活动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单 位数 |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外国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台湾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乡村医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禁止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限制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生物 医学 研究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单 位数 |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抽查重点病历不合格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开设营利性药店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加价销售医用耗材单位 | 公立 医疗 机构 薪酬 与业 务收 入挂 钩单 位数 | |||||||
医院(含中医院, 妇幼保健院) |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
卫生院 | ||||||||||||||||||||||||||||||
村卫生室(所) | ||||||||||||||||||||||||||||||
诊所 | ||||||||||||||||||||||||||||||
其他医疗机构 | ||||||||||||||||||||||||||||||
合计 |
附表3
2024年医疗美容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 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疗美容机构 | 50% |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超出适应症范围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 | 20% |
附表4
2024年医疗美容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 内机 构总 数 | 检查机构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医疗 美容 机构 执业 资质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机 构数 | 未按照 备案的 医疗美 容项目 级别开 展医疗 美容服 务机构 数 | 使用非 卫生技 术人员 开展医 疗美容 服务机 构数 | 执业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护士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机 构数 | 药物管理不符 合要求机构数 | 医疗器 械管理 不符合 要求机 构数 | 医疗 美容 广告 发布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机 构数 | 医疗文 书管理 不符合 要求机 构数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 金额 (万元 ) | 吊销 执业 机构 许可 证机 构数 | 吊销人员资格证机 构数 | |||
医疗美容 机构 | ||||||||||||||||
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 | ||||||||||||||||
合计 |
附表5
2024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妇幼保健机构 | 50%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50% |
附表6
2024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制度建立情况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执业机构许可证单位数 | 吊销人员资格证单位数 | ||||||||||||||||||||
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机构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 人员未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进行登记查验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单位数 | 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未按要求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单位数 |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 病历、记录、档案等文书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 未按要求设置禁止“两非”警示标志单位数 | 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单位数 | 存在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代孕、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单位数 | 未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初生缺陷报告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单位数 | 不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单位数 | |||||||
妇幼保健机构 |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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