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楼加装电梯详情
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24-08-01 15:15 

(一)2018126日以前,柳州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建筑层数为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非单一产权的住宅。

(二)C级危房经加固后被鉴定为B级以上房屋、限价商品房、在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且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经济适用房,以及多个自然人业主共同集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且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既有住宅。

(三)2018126日以前,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层数为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休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居住小区(包括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已向个人发放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或者能够提供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且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

(四)2018126日以前,依法依规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层数为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无电梯的单位自管房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公有)产权住宅、集资建房,实际为个人所有但未办理个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若能够提供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说明,且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

自建房、别墅、C级或D级危房、已列入房屋征收计划范围、已列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含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范围内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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