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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执法局】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22 18:05  来源:城中区执法局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公告


广西博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 2024  10  18 日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中城管责拆决字〔2024〕第1474号),内容如下:你(单位)实施了 在柳州市城中区文兴路2号桂中新都小区内搭建建(构)筑物 的行为,涉嫌 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建(构)筑物 ,本机关于 2024年7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广西博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柳州市城中区文兴路2号桂中新都小区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该建筑物为简易结构,经现场测量,总建筑面积为426.4平方米。该建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违法现场照片,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事实;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证据三:调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证据四:场地租赁合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涉案当事人身份情况。证据五:处罚意见书,证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作出了意见;2024年9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柳城中城管责拆告字〔2024〕第147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R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辩称:一、涉案集装箱体和部分遮阳棚均为可移动式结构,不需要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二、我局不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依据。本机关经复核认为:一、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柳州市文兴路2号桂中新都小区内建造了13个集装箱用于经营夜市,并对集装箱进行了改造,箱体开有门,内部装有用电线路,部分还装有空调、风扇、水管等,与一般的房屋功能无异,故其实际为安装有门、可以灵活移动的集装箱式房屋,这种集装箱式房屋与传统建筑的房屋相比,在房屋功能上并无区别。当事人将集装箱式房屋安装、固定的行为,属于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受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遮阳棚是当事人作为集装箱的附属配套而搭建的,虽安装了轮子,但并不可移动,用途是为了扩大集装箱的经营场地,也应受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二、涉案的集装箱与遮阳棚,根据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处罚意见,认定为违法建筑。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机关未予采信。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þ该处罚信息将被归集公示到“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上述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  10  18 日        

联系人: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管理中队  

联系电话:19167004770、0772-2137002    

联系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91号红星天铂6栋203号门面(前茅小学南面)

信息员:梁家红 审核领导:袁甫雄 电话:885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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