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区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可在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具体可以在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
(二)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在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原则上不接受口头申请,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2.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本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出具《登记回执》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本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本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属于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做出答复的,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答复的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办公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272号马鹿山公园文化街5-1号楼
邮政编码:545000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772-2552105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办公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272号马鹿山公园文化街5-1号楼
邮政编码:545000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772-2552105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可在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具体可以在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
(二)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在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原则上不接受口头申请,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2.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本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出具《登记回执》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本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本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属于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做出答复的,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答复的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办公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272号马鹿山公园文化街5-1号楼
邮政编码:545000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772-2552105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办公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272号马鹿山公园文化街5-1号楼
邮政编码:545000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772-2552105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