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柳州市城中区教育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柳州市城中区教育系统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柳州市城中区教育局 填表时间:2021年7月19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同意举办者出资参与办学证明文件(以国有资产举办民办学校的) | 实施中小学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校外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 法律、行政法规法规 | 教育行政机关 | 国有资产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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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 | 验资证明 | 实施中小学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校外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法律 | 教育行政审批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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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3 | 疾病诊断书、病历材料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8号发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教育行政部门 | 有关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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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4 |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 行政法规 | 教育行政审批部门 | 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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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填表人: 汪利敏 电话:0772- 2094713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区行政的行政机关的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属于证明的申请材料名称一致。
柳州市城中区教育系统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柳州市城中区教育局 填表时间:2021年7月19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同意举办者出资参与办学证明文件(以国有资产举办民办学校的) | 实施中小学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校外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 法律、行政法规法规 | 教育行政机关 | 国有资产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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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 | 验资证明 | 实施中小学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校外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法律 | 教育行政审批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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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3 | 疾病诊断书、病历材料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8号发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教育行政部门 | 有关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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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 行政法规 | 教育行政审批部门 | 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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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填表人: 汪利敏 电话:0772- 2094713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区行政的行政机关的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属于证明的申请材料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