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民罚决字〔2024〕1号
城中民罚决字〔2024〕1号
当事人:柳州市城中区共化调解工作服务中心,主体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202MJN2721030;法定代表人,苏云武;住所:桂中大道89号河东开发区B2区8栋6号;业务范围:承接调解劳动争议、经济纠纷等政府、企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教育及其他相关的业务。
2024年10月29日,城中区民政局通过年检工作汇总以及核查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年检情况统计发现当事人未在网上填报2022年、2023年社会组织年检材料,也未向城中区民政局提交2022年、2023年年检报告纸质材料。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城中区民政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该组织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22年、2023年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无当事人2022年、2023年年检结论公示数据;2.当事人未提交2022年、2023年社会组织年检纸质材料。
城中区民政局于2024年1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中民罚告字〔2024〕1号)。
当事人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
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19日
(信息员:文衍妮 审核员:韦小柳 联系电话:2858926)
城中民罚决字〔2024〕1号
当事人:柳州市城中区共化调解工作服务中心,主体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202MJN2721030;法定代表人,苏云武;住所:桂中大道89号河东开发区B2区8栋6号;业务范围:承接调解劳动争议、经济纠纷等政府、企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教育及其他相关的业务。
2024年10月29日,城中区民政局通过年检工作汇总以及核查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年检情况统计发现当事人未在网上填报2022年、2023年社会组织年检材料,也未向城中区民政局提交2022年、2023年年检报告纸质材料。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城中区民政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该组织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22年、2023年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无当事人2022年、2023年年检结论公示数据;2.当事人未提交2022年、2023年社会组织年检纸质材料。
城中区民政局于2024年1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中民罚告字〔2024〕1号)。
当事人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
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19日
(信息员:文衍妮 审核员:韦小柳 联系电话:2858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