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城中农字〔2021〕13号 柳州市城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城中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1-07-28 10:05    |  作者: 杨航    |  浏览量:

柳州市城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柳州市城中区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柳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柳州市城中区行政区域内,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因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提高素质、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Ⅰ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Ⅱ级)、较大质量安全事件(Ⅲ级)、一般质量安全事件(Ⅳ级)四个级别。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2.1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2.1.1发生跨区、跨境,或者跨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1.2危害特别严重,超出柳州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2.1.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2.2.1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的;
    2.2.2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2.3造成5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2.2.4柳州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3  较大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2.3.1影响范围涉及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的,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带来较严重危害的;

  2.3.2造成伤害人数30—50人,或出现1—4人死亡病例的;
  2.3.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4  一般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2.4.1影响范围涉及区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
    2.4.2造成伤害人数10—3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4.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区农业部门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农业农村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其他科员组成。

3.2 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保障组。

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农业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农业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应急事件处置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管理日常工作,为应急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保障组设在局财务,组长由局长担任。保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经费、物资保障等工作。
  应急指挥部工作启动后,各有关机构的工作立即启动。

3.3应急工作专家组

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专家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专家组。具体职责是:为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4  技术支持机构

由区农业农村局应急指挥部委托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及有关科研部门组成。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重要敏感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专项抽检或普查,及时掌握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4.2  预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安全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部门;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

4、消费者或其他单位、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单位或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情况。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较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柳州市农业局立即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4、事故上报柳州市农业局后,柳州市农业局根据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综合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时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时报告柳州市人民政府。

4.3.3报告时限要求
  1、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3、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要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3.4初次报告

事发地农业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员、联系方式、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4.3.5阶段报告
  事发地农业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6总结报告

事发地农业部门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作出事件鉴定结论,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

5.1.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决定。

5.1.3较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Ⅳ级),分别由市、区应急指挥部决定。

5.2  指挥协调

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应急指挥部按照柳州市城中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5.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农业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5.4.1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随着时间的推移进一步加重,其危害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必要时我农业部门及时建议区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5.4.2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当建议我局应急指挥机构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5.5 应急终止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当地农业部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5.6后期处置

5.6.1有关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财物补偿、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由事发地农业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解决。

5.6.2有关责任追究,按分级响应权限,分别由农业等相关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惩处。

5.6.3有关农业部门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监测系统和报告系统,充分实现应急指挥部与各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机构之间,以及与科研机构、检测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2  人员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6.3  资金保障

市、区农业部门要积极筹集经费,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5  宣传培训

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知识教育,提高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科学消费。同时,加强对所有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7  附则

7.1本预案由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         20217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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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城中农字〔2021〕13号 柳州市城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1-07-28 10:05  来源:城中区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城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柳州市城中区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柳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柳州市城中区行政区域内,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因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提高素质、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Ⅰ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Ⅱ级)、较大质量安全事件(Ⅲ级)、一般质量安全事件(Ⅳ级)四个级别。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2.1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2.1.1发生跨区、跨境,或者跨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1.2危害特别严重,超出柳州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2.1.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2.2.1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的;
    2.2.2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2.3造成5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2.2.4柳州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3  较大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2.3.1影响范围涉及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的,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带来较严重危害的;

  2.3.2造成伤害人数30—50人,或出现1—4人死亡病例的;
  2.3.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4  一般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2.4.1影响范围涉及区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
    2.4.2造成伤害人数10—3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4.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区农业部门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农业农村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其他科员组成。

3.2 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保障组。

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农业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农业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应急事件处置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管理日常工作,为应急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保障组设在局财务,组长由局长担任。保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经费、物资保障等工作。
  应急指挥部工作启动后,各有关机构的工作立即启动。

3.3应急工作专家组

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专家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专家组。具体职责是:为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4  技术支持机构

由区农业农村局应急指挥部委托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及有关科研部门组成。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重要敏感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专项抽检或普查,及时掌握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4.2  预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安全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部门;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

4、消费者或其他单位、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单位或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情况。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较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柳州市农业局立即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4、事故上报柳州市农业局后,柳州市农业局根据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综合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时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时报告柳州市人民政府。

4.3.3报告时限要求
  1、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3、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要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3.4初次报告

事发地农业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员、联系方式、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4.3.5阶段报告
  事发地农业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6总结报告

事发地农业部门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作出事件鉴定结论,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

5.1.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决定。

5.1.3较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Ⅳ级),分别由市、区应急指挥部决定。

5.2  指挥协调

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应急指挥部按照柳州市城中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5.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农业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5.4.1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随着时间的推移进一步加重,其危害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必要时我农业部门及时建议区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5.4.2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当建议我局应急指挥机构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5.5 应急终止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当地农业部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5.6后期处置

5.6.1有关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财物补偿、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由事发地农业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解决。

5.6.2有关责任追究,按分级响应权限,分别由农业等相关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惩处。

5.6.3有关农业部门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监测系统和报告系统,充分实现应急指挥部与各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机构之间,以及与科研机构、检测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2  人员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6.3  资金保障

市、区农业部门要积极筹集经费,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5  宣传培训

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知识教育,提高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科学消费。同时,加强对所有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7  附则

7.1本预案由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         20217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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