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07-15 11:55    |  作者: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浏览量: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表时间:2021715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

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五部分 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61】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遗失的)。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审批部门或申请人自备




其他行政权力

2

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五部分 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第2点: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报社




其他行政权力

3

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仅限餐饮、保健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部门规章

市场监管部门

有关主体资格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4

生产地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申食品生产许可(仅限六类食品生产: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糕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部门规章

市场监管部门

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填表人:蔡君 电话:0772-2021571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区行政的行政机关的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其他行政权力等。

  

4.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属于证明的申请材料名称一致。

  


  



×
×
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21-07-15 11:5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表时间:2021715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

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五部分 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61】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遗失的)。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审批部门或申请人自备




其他行政权力

2

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五部分 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第2点: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报社




其他行政权力

3

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仅限餐饮、保健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部门规章

市场监管部门

有关主体资格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4

生产地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申食品生产许可(仅限六类食品生产: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糕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部门规章

市场监管部门

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

  

  

填表人:蔡君 电话:0772-2021571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区行政的行政机关的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其他行政权力等。

  

4.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属于证明的申请材料名称一致。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柳州市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网站信箱:czqgxj@126.com

桂公网安备:45020202000127号

备案号:桂ICP备:1200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