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城中市监〔2023〕10号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计划
的通知
各街道市场监管所、各股室: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柳州市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计划》(柳市监办发〔2023〕35号),我局制定了《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
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
检查计划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柳州市城中区监管实际,制定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督促监管部门落实检查任务和属地监管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和有效震慑。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明确事权划分
(一)药械股负责制定城中区药品零售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各监管所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各监管所按照风险管理和属地监管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药品网络销售),完成我局制定的年度检查工作计划。
(三)涉及跨区域的监督检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衔接配合,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检查或委托检查的方式,协同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零售企业遵守国家药品法律法规以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和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按照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采取飞行检查、延伸检查、委托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根据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进行查封、扣押。
(三)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采取行政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相关药品销售和使用以及责令召回或追回药品等相应风险防控的行政处理措施。
四、监督检查频次和覆盖率
(一)按照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应当根据2023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详见《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柳州市药品零售企业2022年度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通知》),对辖区良好(A级,一级)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正常(B级,二级)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并应当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失信(C级,三级)和严重失信(D级,四级)企业的跟踪检查工作,每家检查不少于 3 次(其中至少1次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全项目检查)。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时限,并实施全覆盖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到位。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飞行检查,本年度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加强与审批部门的沟通配合,开展本年度辖区药品零售企业新开办或变更或换证事项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工作。
(三)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五、检查依据和判定标准
(一)检查依据: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细则(2017年修订)》开展对辖区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
(二)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药品零售企业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参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药管〔2021〕31号)第二十八条进行判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监管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明确规定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认真履行辖区药品零售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我局制定的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狠抓落实。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掌握药品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系统性检查的能力。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保密规定和工作要求。
(三)各监管所应建立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调配使用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员;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申请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员现场指导。
(五)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反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涉嫌违纪问题的,移送所属纪检监察部门或纪委,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可以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六)鼓励“互联网+药品零售”发展模式。一是药品零售企业可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等方式销售药品,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鼓励医保定点药店积极参与医保部门开展的医保网上购药等便民服务。二是鼓励有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以及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远程开方等诊疗服务试点工作,解决公众购买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无处方来源问题,方便群众购药。
七、按时报送有关总结材料
各监管所应于2023年10月18日前,将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以及《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台账》(附件1)和《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报送药械股。
附件:1.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台账
2.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汇总表
附件1
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台账
序号 | 被检查单位名称 | 信用等级 | 注册地址 | 检查时间 | 检查人员 | 检查结果 | 整改复查情况 | 立案查处情况 | 备注 | ||||
符合要求 | 限期整改 | 立案查处 | 复查时间 | 复查结果 | 货值金额(万元) | 罚没款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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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附件2
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汇总表
报送单位(公章):
监管机构 | 检查单位数量(家) | 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立案查处(件) | 行政处罚情况 | 移送公安机关(件) | 移送审批部门(件) | ||||||||
合计 | A级 | B级 | C级 | D级 | 其它 | 限期整改 (家) | 整改到位(家) | 整改率 (%) | 货值金额 (万元) | 罚款(万元) | ||||
合计 | ||||||||||||||
市局 | ||||||||||||||
县区局1 | ||||||||||||||
县区局2 | ||||||||||||||
… | ||||||||||||||
填表人:报送日期:年月日
注:【其它】栏填写由审批部门组织的本年度新开办企业许可现场检查。
政务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印发 |
信息员:石丽芬 审核领导:陈菲菲 联系电话:0772-263328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城中市监〔2023〕10号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计划
的通知
各街道市场监管所、各股室: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柳州市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计划》(柳市监办发〔2023〕35号),我局制定了《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
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
检查计划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柳州市城中区监管实际,制定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督促监管部门落实检查任务和属地监管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和有效震慑。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明确事权划分
(一)药械股负责制定城中区药品零售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各监管所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各监管所按照风险管理和属地监管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药品网络销售),完成我局制定的年度检查工作计划。
(三)涉及跨区域的监督检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衔接配合,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检查或委托检查的方式,协同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零售企业遵守国家药品法律法规以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和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按照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采取飞行检查、延伸检查、委托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根据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进行查封、扣押。
(三)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采取行政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相关药品销售和使用以及责令召回或追回药品等相应风险防控的行政处理措施。
四、监督检查频次和覆盖率
(一)按照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应当根据2023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详见《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柳州市药品零售企业2022年度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通知》),对辖区良好(A级,一级)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正常(B级,二级)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并应当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失信(C级,三级)和严重失信(D级,四级)企业的跟踪检查工作,每家检查不少于 3 次(其中至少1次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全项目检查)。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时限,并实施全覆盖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到位。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飞行检查,本年度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加强与审批部门的沟通配合,开展本年度辖区药品零售企业新开办或变更或换证事项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工作。
(三)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五、检查依据和判定标准
(一)检查依据: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细则(2017年修订)》开展对辖区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
(二)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药品零售企业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参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药管〔2021〕31号)第二十八条进行判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监管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明确规定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认真履行辖区药品零售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我局制定的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狠抓落实。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掌握药品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系统性检查的能力。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保密规定和工作要求。
(三)各监管所应建立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调配使用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员;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申请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员现场指导。
(五)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反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涉嫌违纪问题的,移送所属纪检监察部门或纪委,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可以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六)鼓励“互联网+药品零售”发展模式。一是药品零售企业可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等方式销售药品,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鼓励医保定点药店积极参与医保部门开展的医保网上购药等便民服务。二是鼓励有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以及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远程开方等诊疗服务试点工作,解决公众购买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无处方来源问题,方便群众购药。
七、按时报送有关总结材料
各监管所应于2023年10月18日前,将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以及《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台账》(附件1)和《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报送药械股。
附件:1.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台账
2.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汇总表
附件1
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台账
序号 | 被检查单位名称 | 信用等级 | 注册地址 | 检查时间 | 检查人员 | 检查结果 | 整改复查情况 | 立案查处情况 | 备注 | ||||
符合要求 | 限期整改 | 立案查处 | 复查时间 | 复查结果 | 货值金额(万元) | 罚没款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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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附件2
柳州市城中区2023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汇总表
报送单位(公章):
监管机构 | 检查单位数量(家) | 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立案查处(件) | 行政处罚情况 | 移送公安机关(件) | 移送审批部门(件) | ||||||||
合计 | A级 | B级 | C级 | D级 | 其它 | 限期整改 (家) | 整改到位(家) | 整改率 (%) | 货值金额 (万元) | 罚款(万元) | ||||
合计 | ||||||||||||||
市局 | ||||||||||||||
县区局1 | ||||||||||||||
县区局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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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报送日期:年月日
注:【其它】栏填写由审批部门组织的本年度新开办企业许可现场检查。
政务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印发 |
信息员:石丽芬 审核领导:陈菲菲 联系电话:0772-2633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