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柳州市城中区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 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城中市监〔2024〕10号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柳州市城中区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
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街道办,局机关各股室、执法中队: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柳市监办发〔2024〕18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柳州市城中区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4年3月11日
柳州市城中区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
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柳州市城中区监管实际,制定柳州市城中区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落实《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督促监管部门落实检查任务和属地监管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和有效震慑。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和信用监管,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明确事权划分
(一)药械股根据市局公布的药品安全风险和信用情况,牵头制定城中区药品零售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局组织的检查;对街道办开展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各街道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包括药品网络销售),完成我局制定的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可以进行延伸检查。
(三)涉及跨区域的药品检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衔接配合和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协同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零售企业遵守国家药品法律法规以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和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按照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采取飞行检查、延伸检查、委托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根据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进行查封、扣押。
(三)药品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管理,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开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依法采取行政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相关药品销售和使用以及责令召回或追回药品等相应风险防控的行政处理措施。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常规检查时可以采取不预先告知的检查方式,可以对某一环节或者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频次和覆盖率、时限
(一)按照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应当根据2023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2024年10月20日前,对辖区良好(A级,一级)的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正常(B级,二级)的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失信(C级,三级)和严重失信(D级,四级)的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其中至少1次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全项目检查)。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时限,并实施全覆盖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到位。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飞行检查。本年度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三)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实际,增加检查频次。
五、检查依据和评定标准
(一)检查依据:开展对辖区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细则(2017年修订)》确定缺陷的风险等级,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二)现场检查结论的评定标准: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可参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进行判定。
(三)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可参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进行判定。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根据《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作出相应处理。可参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
六、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办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明确规定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认真履行辖区药品零售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我局制定的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狠抓落实。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掌握药品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系统性检查的能力。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保密规定和工作要求。
(三)各街道办应当建立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应当将现场检查报告、整改报告、《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保存。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调配使用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员;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申请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员现场指导。
(五)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反药品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现涉嫌违纪线索的,移送纪检国家监察委员会。
(六)鼓励“互联网+药品零售”发展模式。一是药品零售企业可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等方式销售药品,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鼓励医保定点药店积极参与医保部门开展的医保网上购药等便民服务。二是鼓励有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以及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远程开方等诊疗服务试点工作,解决公众购买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无处方来源问题,方便群众购药。
七、按时报送有关总结材料
各街道办应于2024年10月20日前,将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以及《柳州市城中区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台账》(附件1)和《柳州市城中区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报送药械股汇总后报送市局药品监管科。
联系人:朱贝贝、石丽芬、黄欢欢;联系电话:0772-2633280,2861096。邮箱:czsj_yxg@163.com。
附件:1.柳州市城中区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台账
- 柳州市城中区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汇
总表
(本页无正文)
政务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印发 |
(信息员:石丽芬 审核领导:陈菲菲 联系电话:2633280 )
城中市监〔2024〕10号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柳州市城中区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
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街道办,局机关各股室、执法中队: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柳市监办发〔2024〕18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柳州市城中区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4年3月11日
柳州市城中区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
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柳州市城中区监管实际,制定柳州市城中区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落实《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督促监管部门落实检查任务和属地监管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和有效震慑。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和信用监管,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明确事权划分
(一)药械股根据市局公布的药品安全风险和信用情况,牵头制定城中区药品零售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局组织的检查;对街道办开展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各街道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包括药品网络销售),完成我局制定的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可以进行延伸检查。
(三)涉及跨区域的药品检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衔接配合和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协同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零售企业遵守国家药品法律法规以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和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按照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采取飞行检查、延伸检查、委托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根据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进行查封、扣押。
(三)药品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管理,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开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依法采取行政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相关药品销售和使用以及责令召回或追回药品等相应风险防控的行政处理措施。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常规检查时可以采取不预先告知的检查方式,可以对某一环节或者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频次和覆盖率、时限
(一)按照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应当根据2023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2024年10月20日前,对辖区良好(A级,一级)的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正常(B级,二级)的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失信(C级,三级)和严重失信(D级,四级)的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其中至少1次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全项目检查)。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时限,并实施全覆盖跟踪检查,督促整改到位。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飞行检查。本年度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三)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实际,增加检查频次。
五、检查依据和评定标准
(一)检查依据:开展对辖区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细则(2017年修订)》确定缺陷的风险等级,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二)现场检查结论的评定标准: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可参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进行判定。
(三)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可参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进行判定。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根据《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作出相应处理。可参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
六、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办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明确规定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认真履行辖区药品零售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我局制定的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狠抓落实。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掌握药品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系统性检查的能力。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保密规定和工作要求。
(三)各街道办应当建立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应当将现场检查报告、整改报告、《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保存。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调配使用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员;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申请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员现场指导。
(五)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反药品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现涉嫌违纪线索的,移送纪检国家监察委员会。
(六)鼓励“互联网+药品零售”发展模式。一是药品零售企业可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等方式销售药品,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鼓励医保定点药店积极参与医保部门开展的医保网上购药等便民服务。二是鼓励有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以及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远程开方等诊疗服务试点工作,解决公众购买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无处方来源问题,方便群众购药。
七、按时报送有关总结材料
各街道办应于2024年10月20日前,将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以及《柳州市城中区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台账》(附件1)和《柳州市城中区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报送药械股汇总后报送市局药品监管科。
联系人:朱贝贝、石丽芬、黄欢欢;联系电话:0772-2633280,2861096。邮箱:czsj_yxg@163.com。
附件:1.柳州市城中区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台账
- 柳州市城中区2024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汇
总表
(本页无正文)
政务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印发 |
(信息员:石丽芬 审核领导:陈菲菲 联系电话:2633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