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柳州市城中区参保居民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 城中区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2-10-14 09:40       |  浏览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城中区医疗保障局


城中医保发〔20221



关于做好柳州城中区参保居民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3号)精神以及《关于做好我市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柳医保发〔202137号),建立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化解因病致贫现象,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城中区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对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致贫人口,以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救助。

二、依申请医疗救助认定对象及救助标准

(一)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1.防贫救助对象:已参加当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致贫人口,以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家庭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口

2.贫救助对象:已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扣除个人负担地贫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前12个月)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家庭财产符合民政部门制定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关规定的城中区户籍地贫患者。

(二)依申请医疗救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对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方式予以救助。计入救助的范围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对其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防贫救助对象按起付线为1万元、救助比例60%、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贫救助对象按起付线为1万元、救助比例70%、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由申请对象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填写《城中区参保居民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同时如实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报所在社区(村)初审后提交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1.户籍材料:城中区户籍人员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非城中区户籍人员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市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费用材料:申请之日的前12个月内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或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表(或结算单)、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单、疾病证明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有效凭证。

3.其他证明:如民政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等,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核

各社区窗口负责受理群众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医保政策范围内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材料,根据材料做如下送审:

1.属于城区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易致贫人口、民政部门保障对象的申请对象,每月20日前将申请对象相关纸质材料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送区医疗保障局。

2.属于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家庭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由区民政部门对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报告,区医疗保障局根据街道初审意见及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再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依申请救助的,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并将材料返回各社区退给群众。

(三)联席评审

救助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区医疗保障局申请召开城中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联席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审定后由区医疗保障局支付。救助金额在2万元(含)的,由区医疗保障局审批后支付。

  1. 公示

区医疗保障局作出初审意见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医疗保障局进行支付。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做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资金保障

依申请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区财政局和区医疗保障局做好资金投入保障工作。区医疗保障局根据依申请情况,合理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局根据申请及时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做好资金投入医疗救助保障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密切配合,确保“一事一议”依申请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政策宣传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依申请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让符合条件的患者得到妥善救助。

六、其他

实施期间,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城中区参保居民依申请医疗救助审批表

  2.城中区参保居民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公示


                          柳州市城中区医疗保障局

                         20221010


公开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城中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1010日印发

附件1

城中区参保居民依申请医疗救助审批

申请人所在街道: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单位名称


户籍情况

城中区

非城中区

参保情况

居民险

职工险

对象类别

1.防贫救助对象

2.地贫救助对象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疾病名称


医疗总费用


个人自付费用


单位帮扶金额


社会帮扶金额


家庭成员

姓名

关系

工作单位

月收入













银行卡卡号


银行卡户名


开户行


申请事由:



本人确认以上信息无误,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代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街道初审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城中参保居民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公示

现有申请参保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人,现将拟救助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序号

姓名

家庭住址

医疗费用

产生时间

计入救助范围的

医疗自付费用

拟救助金额

(元)

备注























举报电话:0772-20947460772-2801893


(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员:李丹琪  审核领导:唐丽晖  联系电话:2094746)



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柳州市城中区参保居民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4 09:40  来源:城中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城中区医疗保障局


城中医保发〔20221



关于做好柳州城中区参保居民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3号)精神以及《关于做好我市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柳医保发〔202137号),建立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化解因病致贫现象,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城中区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对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致贫人口,以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救助。

二、依申请医疗救助认定对象及救助标准

(一)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1.防贫救助对象:已参加当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致贫人口,以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家庭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口

2.贫救助对象:已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扣除个人负担地贫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前12个月)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家庭财产符合民政部门制定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关规定的城中区户籍地贫患者。

(二)依申请医疗救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对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方式予以救助。计入救助的范围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对其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防贫救助对象按起付线为1万元、救助比例60%、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贫救助对象按起付线为1万元、救助比例70%、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由申请对象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填写《城中区参保居民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同时如实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报所在社区(村)初审后提交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1.户籍材料:城中区户籍人员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非城中区户籍人员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市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费用材料:申请之日的前12个月内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或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表(或结算单)、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单、疾病证明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有效凭证。

3.其他证明:如民政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等,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核

各社区窗口负责受理群众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医保政策范围内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材料,根据材料做如下送审:

1.属于城区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易致贫人口、民政部门保障对象的申请对象,每月20日前将申请对象相关纸质材料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送区医疗保障局。

2.属于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家庭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由区民政部门对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报告,区医疗保障局根据街道初审意见及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再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依申请救助的,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并将材料返回各社区退给群众。

(三)联席评审

救助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区医疗保障局申请召开城中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联席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审定后由区医疗保障局支付。救助金额在2万元(含)的,由区医疗保障局审批后支付。

  1. 公示

区医疗保障局作出初审意见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医疗保障局进行支付。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做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资金保障

依申请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区财政局和区医疗保障局做好资金投入保障工作。区医疗保障局根据依申请情况,合理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局根据申请及时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做好资金投入医疗救助保障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密切配合,确保“一事一议”依申请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政策宣传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依申请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让符合条件的患者得到妥善救助。

六、其他

实施期间,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城中区参保居民依申请医疗救助审批表

  2.城中区参保居民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公示


                          柳州市城中区医疗保障局

                         20221010


公开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城中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1010日印发

附件1

城中区参保居民依申请医疗救助审批

申请人所在街道: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单位名称


户籍情况

城中区

非城中区

参保情况

居民险

职工险

对象类别

1.防贫救助对象

2.地贫救助对象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疾病名称


医疗总费用


个人自付费用


单位帮扶金额


社会帮扶金额


家庭成员

姓名

关系

工作单位

月收入













银行卡卡号


银行卡户名


开户行


申请事由:



本人确认以上信息无误,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代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街道初审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城中参保居民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公示

现有申请参保群众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人,现将拟救助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序号

姓名

家庭住址

医疗费用

产生时间

计入救助范围的

医疗自付费用

拟救助金额

(元)

备注























举报电话:0772-20947460772-2801893


(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员:李丹琪  审核领导:唐丽晖  联系电话:209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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