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城中)应急罚〔2020〕7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城中)应急罚〔2020〕7号
被处罚单位: 柳州市山亿土石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彰泰江与城项目)
地 址: 柳州市北雀路七区68号“雀儿山公园西侧大院内”1栋邮编:545000
法定代表人:黄清宗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877229653
违法事实:2020年5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在10K伏高压电下方进行土石方作业时未设置明显、充足的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在10K伏高压电下方进行土石方作业时未设置明显、充足的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城中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4500162526105905000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中区人民政府或者柳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城中)应急罚〔2020〕7号
被处罚单位: 柳州市山亿土石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彰泰江与城项目)
地 址: 柳州市北雀路七区68号“雀儿山公园西侧大院内”1栋邮编:545000
法定代表人:黄清宗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877229653
违法事实:2020年5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在10K伏高压电下方进行土石方作业时未设置明显、充足的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在10K伏高压电下方进行土石方作业时未设置明显、充足的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城中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4500162526105905000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中区人民政府或者柳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