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城中)应急罚〔2020〕8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城中)应急罚〔2020〕8号
被处罚单位: 柳州市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柳州市北雀路14号恒兴名园1栋7号邮编: 545000
法定代表人:陈玉妍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607803799
违法事实:2020年6月19日,你单位立体车库在手动取车时,存在违规操作(一是现场工作人员在手动取车过程中,在升降机下降至负一层的同时打开车库门,二是未在车库门出入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锥筒);中央控制系统操作存在违规行为(林赞成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进入中央控制室对系统进行操作),致使牌照桂BMR008小型轿车和司机由地面坠落至负一层停车平台,造成车辆损坏和司机轻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立体车库在手动取车时,存在违规操作(一是现场工作人员在手动取车过程中,在升降机下降至负一层的同时打开车库门,二是未在车库门出入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锥筒);中央控制系统操作存在违规行为(林赞成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进入中央控制室对系统进行操作)。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综上,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城中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4500162526105905000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中区人民政府或者柳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城中)应急罚〔2020〕8号
被处罚单位: 柳州市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柳州市北雀路14号恒兴名园1栋7号邮编: 545000
法定代表人:陈玉妍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607803799
违法事实:2020年6月19日,你单位立体车库在手动取车时,存在违规操作(一是现场工作人员在手动取车过程中,在升降机下降至负一层的同时打开车库门,二是未在车库门出入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锥筒);中央控制系统操作存在违规行为(林赞成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进入中央控制室对系统进行操作),致使牌照桂BMR008小型轿车和司机由地面坠落至负一层停车平台,造成车辆损坏和司机轻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立体车库在手动取车时,存在违规操作(一是现场工作人员在手动取车过程中,在升降机下降至负一层的同时打开车库门,二是未在车库门出入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锥筒);中央控制系统操作存在违规行为(林赞成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进入中央控制室对系统进行操作)。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综上,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城中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户4500162526105905000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中区人民政府或者柳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